中国图学学会

中国图学学会是由全国从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其前身是中国工程图学学会,成立于1980年。2010年为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更名为中国图学学会。现任理事长是原国家自然基金委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孙家广教授。学会集中了我国图学界的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在全国各地拥有会员3.7万余人。学会是国际几何与图学学会会员单位。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80年05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1979

5月

成立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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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中国工程图学学会获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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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筹备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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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月

《工程图学学报》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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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学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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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2月

首次国际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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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学会首次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国际工程图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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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5月

召开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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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月

学会办事机构拟从武汉迁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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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中国科协批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北京航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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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学会办事机构正式转移到北京航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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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8月

《工程图学学报》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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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8月

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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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2月

《CADDM》英文刊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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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7月

中日图学教育系列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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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7月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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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3月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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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中国工程图学学会”更名为“中国图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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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3月

学会更名得到中国科协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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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第11届国际几何及图学会议(ICGG)由学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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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月

《工程图学学报》由季刊改为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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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2月

“2006创新中国暨2006首届全国三维数字建模大赛”颁奖典礼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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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8月

第一届中国图学大会(China Graphics’2007)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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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9月

首届“中图杯”全国大学生先进制图技术技能大赛在郑州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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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第一期“CAD技能等级”考评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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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2月

《土木建筑工程信息技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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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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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7月

学会更名为中国图学学会得到民政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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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8月

第三届中国图学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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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5月

国BIM技能等级考评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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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首届全国BIM大赛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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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5月

学会承办第十五届中国科协年会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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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主办“第四届中国图学大会暨亚太地区图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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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举办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精英惠临学会家 师生共话图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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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5月

学会承办第十六届中国科协年会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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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8月

中国图学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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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8月

学会与北京理工大学共同承办第17届国际几何与图学会议(ICGG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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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3月

中国图学学会功能型党委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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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中国科协同意《CADDM》更名为《VC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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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CADDM》更名为《VCIBA》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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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学会网站成功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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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第七届“龙图杯”全国BIM大赛启动会暨第六届“龙图杯”全国BIM大赛颁奖与BIM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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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5月

《VCIBA》与Springer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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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学学会始终围绕图学及相关学科,推动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刊物,促进图学学科普及,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与咨询,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学会组织结构.png

中国图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Graphics Society,缩写为C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促进图学学科建设、加快图学发展为目标,为我国图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努力;以图学服务社会为宗旨,促进我国图学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启迪创新思维,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图学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图学及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会员。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和就业人员素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

七、支持图学相关的科学研究,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支持科学研究;从事本领域的成果鉴定,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八、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出贡献。

九、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籍,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通讯会员四类。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理事会可授权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及通讯会员的吸纳工作和会籍管理工作;理事会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承担在其专业领域的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图学学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承担各自行政区域的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学生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及在读研究生;

2.参加图学技能等相关专业的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职业院、校高年级学生。

二、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3.从事图学相关领域的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三、高级会员

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四、通讯会员

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图学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图学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成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

二、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批准,并颁发普通会员证书。

三、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四、通讯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5.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的权利

享有普通会员第2、3、4、5项权利。

三、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学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及时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学生会员酌情缴纳会费。

五、通讯会员的权利义务

1.优惠取得本会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可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技合作;

4.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的资格条件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境内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二、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4.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5.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6.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7.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国家法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应由专人管理,会费使用应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十七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规模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组成。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理事一般以中青年为主。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按时缴纳会费,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取消会员的会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奖励事宜;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之一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理事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学会内公示后,可延任一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办公会视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理事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讨论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审议理事、分支机构委员的调整事宜。会后应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章程规定特定事项须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或办事处或联络处等。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图学学会的全称,不能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和“全国”等字样,不另设章程,但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设立、变更、注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分支机构与理事会同步换届。

分支机构按照本会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5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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