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协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青海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贡献智慧和力量。

地域类别: 省级

成立时间:1960年03月

所在地: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1950

9月

开始省科协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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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6月

第一个学术团体“中国防痨协会青海分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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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3月

3日~9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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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月

967年1月—1978年3月青海省科协机关停止工作,青海的科技群众团体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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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1月

1977年开展青海省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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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4月

中共青海省委批准恢复青海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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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5月

汉文版《青海科技报》1979年5月18日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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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月

1980年,中共青海省委决定青海省科协单独成立党组,与省科委分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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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次全省代表大会”在西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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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月

1981年“青海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正式成立使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走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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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第一个厂矿科协“青海山川机床铸造厂科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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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月

1982年2月《青海科普》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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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9月

1984年9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青海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青海省科协咨询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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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月

开始国际民间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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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月

1986年1月,《青少年科技活动》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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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青海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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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1986年3月,由青海省科协普及部和青海民族出版社主办的《青海科普》藏汉文对照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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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省代表大会 于1986年11月11日—14日在西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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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2月

1987年2月,青海省科技活动中心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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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987年8月,成立第一届中共青海省科协机关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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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1月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全省代表大会 于1991年11月5日—8日在西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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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组织开展 “青海省青年科技奖” 评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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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1月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全省代表大会 于1996年10月22日—24日在西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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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月

1999年启动了省内“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命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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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11月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省代表大会于2001年11月21日—24日在西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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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月

2002年举办首届“青海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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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具体内容为:

(一)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我省科技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我省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青海省科协机关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学会部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调研宣传部5个部室和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其中,组人部加挂老干部处牌子科普部挂青少年部牌子学会部加挂企业工作办公室、国际部牌子

青海省科协所属事业单位4个,分别是青海省科学技术馆、青海藏文科技报社青海科协网络信息与科普服务中心青海省科协科技创新与学会服务中心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7年9月8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青海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和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全省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及青海省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全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省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学会和市、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省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省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省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委员、常委履职评估机制。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省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省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省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省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省学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省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  加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在省内相关学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要有相当数量;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一般应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省学会,向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加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执行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全省学会退出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全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省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省学会应改革学会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实行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推动秘书长职业化。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挂靠单位与学会权责关系。

第三十一条  鼓励学科相近、联系密切的全省学会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全省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市(自治州)和县(市、区)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州)及县(市、区)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本《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本省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四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青海省科协。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西宁。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QI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QHAST。

第五十二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全省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五十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和标识。会徽及标识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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