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

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1959年1月成立,现有成员10人,含在编人员6人,“三支一扶”1人,“西部计划志愿者”1人,公益性岗位2。

地域类别: 县(区)级

成立时间:1970年01月

所在地: 宁 夏银川市灵武市

科学知识普及,科学技术传播,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科协由主席负责制,下设办公室、科普部、学会部、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室等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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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灵武市科协)是灵武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灵武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灵武市委、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灵武市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灵武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灵武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灵武市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灵武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协会和8个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灵武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科技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一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灵武市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灵武市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评审等政府委托公证或转移职能。

第十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科技人才来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 兴办符合灵武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第十 灵武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协会和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 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灵武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 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灵武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十 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协会和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 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灵武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灵武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灵武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灵武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次数。

第二十 灵武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审议灵武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灵武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灵武市科协的工作实施灵武市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灵武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驻会副主席、不驻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 主席、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灵武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业领域资深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灵武市科协顾问。

第二十 灵武市科协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市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全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灵武市科协的全市学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因在灵武市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5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具有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的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市学会,向灵武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灵武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灵武市科协的全市学会接受灵武市科协的领导,执行灵武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灵武市科协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业务上受全国、全区及相应的地市级学会指导。

全市学会退出灵武市科协,须经灵武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市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理事会。

全市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市学会可根据科学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因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需经灵武市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市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灵武市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改正、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限期改正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灵武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灵武市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灵武市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接受自治区科协、银川市科协、灵武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本《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协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主席、秘书长选举结果应报灵武市科协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灵武市科协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接受灵武市科协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全市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可依据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十五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四十六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十七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十八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十九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收入;

六、 其他收入。

五十一 建立学术交流、助力创新、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项基金。

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五十三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四 灵武市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全学会组织通则》。 

五十五 全学会(协会)依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五十六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灵武市科协。

五十七 本《实施细则》灵武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灵武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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