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物理学会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是中国生物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学会宗旨是通过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科普教育和编辑出版刊物,促进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服务。 1979年11月中国科协主席团批准成立中国生物物理学会。著名生物学家贝时璋任第一届理事长和第二届—第八届名誉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徐涛院士,梁栋材院士、饶子和院士任名誉理事长。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现有会员10000余名,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生物物理学术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换届大会。 学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12个分会及6个工作委员会:神经生物物理与神经信息学专业委员会、生物信息学与理论生物物理专业委员会、光生物物理专业委员会、生物力学与生物流变学专业委员会、现代生物物理技术与方法专业委员会、分子影像学专业委员会、生物磁共振专业委员会、纳米生物学分会、分子生物物理分会、膜生物学分会、自由基生物学与自由基医学分会、环境与辐射生物物理分会、脂质代谢与生物能学分会、冷冻电子显微学分会、单分子生物学分会、衰老生物学分会、临床罕见代谢病分会、听觉和语言和交流研究分会、临床分子诊断分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学术审定与推荐工作委员会、名词审定工作委员会、国际事务工作委员会和女科学家分会。 学会主办3个学术期刊: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共同主办的Biophysics Reports(生物物理学报)(现主编:徐涛),《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现主编:王大成),与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国科学院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的英文期刊Protein & Cell(主编:饶子和)。 为鼓励中国生物物理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 自2009年起,学会设立了“贝时璋奖”和“贝时璋青年生物物理学家”奖,奖项每两年颁发一次。 1984年7月中国生物物理学会正式加入了国际纯粹与应用生物物理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for Pure and Applied Biophysics, 简称IUPAB),并于2011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17届国际生物物理大会,两千人与会。饶子和理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并成功当选IUPAB主席(2014-2017)。 2015年5月在杭州成功举办第9届亚洲生物物理大会,阎锡蕴副理事长担任大会主席

组织类别: 理科

成立时间:1979年11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

1956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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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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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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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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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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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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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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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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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月

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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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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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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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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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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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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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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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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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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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8月

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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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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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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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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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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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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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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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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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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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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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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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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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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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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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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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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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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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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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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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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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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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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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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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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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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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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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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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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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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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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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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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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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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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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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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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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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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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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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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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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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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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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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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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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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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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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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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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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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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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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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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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月

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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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下设学会秘书处办公室。

五)工作委员会

本会工作委员会:女科学家分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学术审定与推荐工作委员会、名词审定工作委员会、国际事务工作委员会。

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生物物理学会(英文名称 Biophys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BSC)。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生物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动员广大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15号(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内),邮编10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围绕生物物理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积极组织全国性生物物理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学科发展及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 开展国际生物物理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生物物理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开展生物物理学科领域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生物物理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我国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生物物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六)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组织评价生物物理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组织生物物理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九)在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群体,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组织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十一)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生物物理领域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生物物理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有关生物物理学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生物物理学工作具有相当于(1.)中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其它生物物理学工作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 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生物物理学科相关各专业的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三)单位会员

与生物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荣誉会员

对中国生物物理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名誉会员

对中国生物物理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学会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六)外籍会员

在生物物理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生物物理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二)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单位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荣誉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免交个人会员费。

五、名誉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外籍会员

(一)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总结学术活动成果、表彰奖励先进;

(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参与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党委,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届中调整理事,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并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国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全国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六条 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受理事长委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四十三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会办事机构具备条件时,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六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学科领域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九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二条 学会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及调整变化情况需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学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分支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五十六条 学会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学会如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五十八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申请项目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地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节  会费

 

第六十五条 学会依据章程规定,制定合理、明确的会费标准;

第六十六 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十七条 学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学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十九条 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十条 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并报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

第七十三条 学会变更名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七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7114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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