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工学会

中国兵工学会总部设有综合办公室、学术与组织管理部、科普与咨询部、教育培训部、军民融合工作部、《兵工学报》编辑部、《Defence Technology》(防务技术)编辑部、《兵器知识》杂志社、财务部、信息中心等10个部门。 中国兵工学会设有会员、高级会员、会士以及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5种会籍,目前共有会员32162人,高级会员762人,会士49人。目前按学科领域设有48个专业委员会;有16个省级地方学会。兵工学会理事会设有组织工作、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学技术奖励、继续教育、科技出版等6个工作委员会。 中国兵工学会根据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主办会、学术办会,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夯实了以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举荐、决策咨询、期刊出版、继续教育和组织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学会工作布局。学会服务创新、服务社会和政府、服务兵器科技工作者的能力以及学会的自我发展,都得到了上级管理部门和兵器行业的认同和充分肯定。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64年01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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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兵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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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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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科学会堂召开了五机部在京部分科学技术工作者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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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工学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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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工学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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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工学会光学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学术交流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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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兵工学会坚持以学术交流、科普、国际民间交流与交往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还开展了·科技奖励、科技咨询服务、继续工程教育等工作。

      “以会员为本”、“贴近科研一线、推动自主创新、服务兵器发展、促进学术繁荣”,既是中国兵工学会开展各项工作所遵循的原则,也是新时期学会最高的追求目标。

组织刊物

      中国兵工学会主办并出版包括《兵工学报》、《JOURNAL OF BALLISTICS》、《弹道学报》、《火炮发射与控制学报》、《火炸药学报》、《民爆器材》、《光学技术》、《车辆工程》、《探测与控制学报》、《兵器知识》和《轻兵器》等在内的十几种科技或科普期刊;每年还出版一定数量的会议论文集。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方面,中国兵工学会曾成功举办过坦克装甲车、火炮、轻兵器、炸药与烟火、可靠性、测试、光学、阻燃等领域的学术会议。

学术交流

       中国兵工学会是中国兵器工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的对外交流渠道之一。曾经承担了行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大量国际交流和合作任务,特别是在引进智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方面,成绩斐然。

      学会以“三主一家”即学术交流的主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军、国际民间交流与交往的主要代表和科技工作者之家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还开展了科技奖励、科技咨询服务、继续工程教育等工作。

      中国兵工学会作为中国兵工科技领域唯一的学术团体,由于全面认真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连续被中国科协评为先进全国性学会。

      “以人为本”,以科技工作者的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是中国兵工学会开展各项工作所遵循的原则;为军工企业科技进步服务,为繁荣学术和促进国防现代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贡献,是新时期中国兵工学会最高的追求目标。

组织刊物

     中国兵工学会主办并出版包括《兵工学报》、Defence Technology》、《火炸药学报》、《弹道学报》和《兵器知识》等在内的十几种学术、技术或科普期刊;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学术专著和会议论文集。

中国兵工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隔5年举行一次。主要职能是选举理事会,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决定表彰奖励事项等。

中国兵工学会设立会员、高级会员、会士以及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5种会籍。其中,会士是会员中最高学术层次的称号;通讯会员是为满足外籍学者和中国台港澳地区的科技人士入会的愿望而专门设置的。中国兵工学会现有会员约60000人,高级会员400多人,会士26人,单位会员300多个,通讯会员18人。 中国兵工学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它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中国兵工学会目前设有7个工作委员会和48个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为理事会提供咨询和有关建议的工作机构,目前设有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咨询与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青年工作委员会和财务监督与基金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负责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开展学术交流等学会活动的学术机构。目前设有:弹道、弹药、火炸药、火炮、火箭导弹、轻武器、引信、火工烟火、测试技术、自动控制、爆炸与安全技术、维修、工程装备、坦克装甲车辆、发动机、装备保障、计算机、系统工程、电磁技术、信息安全与对抗、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基本建设、可靠性、机械制造、特种加工、金属材料、非金属、压力加工、防腐与包装、光学、光电子技术、夜视技术、阻燃、民用爆破器材、应用力学、应用数学、标准化、情报、活性炭、焊接技术等专业委员会。

中国兵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ORDNANCE SOCIETY,缩写为:C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兵器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兵器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兵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兵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促进兵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本会依法维护兵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兵器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四条  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通信地址:北京2431信箱,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1.开展兵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2.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普及兵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兵器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3.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兵器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类期刊、书籍、论文集及其它资料,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4.开展对会员和兵器科技领域科技人员、技能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和科技人员、技能人员更新知识,提升创新能力;

5.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6.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兵器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7.促进兵器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兵器行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兵器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8.组织会员和兵器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兵器工业的科学技术政策、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或条例的制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接受委托承担兵器科技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论证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认证等工作; 

9.开展兵器科技领域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组织技术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兵器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兵器工业和国防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兴办符合学会宗旨,有利于兵器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通讯会员。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根据学会工作需要,本会可在会员中设立若干荣誉称号

第八条 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4.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4)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高技能人员,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2)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高技能人员。

6.会士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兵器科技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兵器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7.通讯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愿意与我国兵器科技领域及其有关人员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侨居海外的华人、华侨学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8.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与兵器有关或与兵工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和装备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2名高级会员提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士:由本会会士1人提名,本会3名会士评议(填写评议表),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单位会员: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通讯会员:本人申请,本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或通讯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即为本会通讯会员。

本会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包括获得本会有关书刊和学术资料,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享有普通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委托可主持本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

2.受委托可代表本会出国考察、讲学,与到访的国外团体洽谈业务等;

3.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兵器科学技术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研讨等。

会士:

会士享有高级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本会参与、主持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免费获得本会的各类规划、计划信息和有关学术书刊资料等。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全部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2.请本会协助举办有关业务培训活动;

3.申请筹备组建符合本会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

通讯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技术及科普书刊等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等活动。

通讯会员:

1.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联系参展厂商,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单位会员、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工学会和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1.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3.专家、学者、在产学研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4.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五条  学会总部(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本会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和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兵器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需要,本会按专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一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5年。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相应范围的业务工作。

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一人,委员若干人;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5年。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较大影响;

3.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社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徽的外廓呈盾形。上中部是武器膛线图形,下部是“中国兵工学会”六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兵工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得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中国兵工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规范活动行为等。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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