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痨协会于1933年10月21日在上海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由上海迁至北京。中国防痨协会是我国结核病防治唯一的国家一级科技社团,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登记证号为“社证字第3388号”,2013年获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中国防痨协会是国际防痨与肺部疾病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Against Tuberculosis and Lung Disease)的成员单位。 中国防痨协会宗旨为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科技工作者,动员多方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服务。 目前,本届理事会发展到19个分支机构,包括 13个专业分会、5个工作委员会和青年理事会;有个人会员17000余人,团体会员120余家。中国防痨协会主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中国防痨杂志》(中文核心期刊)和《结核病与肺部健康杂志》(季刊);同时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肺癌杂志》的第2主办单位。 中国防痨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刘剑君理事长,许绍发、洪峰、王黎霞、王栩冬、张宗德、钟球和袁政安副理事长,成诗明秘书长。本届理事会包括49名常务理事和145名理事。中国防痨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机构。
组织类别: 医科
成立时间:1933年10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
主要业务范围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发行《中国防痨杂志》、《结核病与肺部健康杂志》及相关学科科技书籍等;组织并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的制定;结核病防治项目的评审工作和与结核病防治相关新技术等的论证、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加强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新技术进行推广;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结核病防治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举荐和培养优秀结核病防治科技人才;反映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任务。
中国防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隔5年举行一次。主要职能是选举理事会,修改章程事项等。
中国防痨协会设立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目前有个人会员17000余人,团体会员120余家。中国防痨协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它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中国防痨协会目前有13个专业分会、5个工作委员会和青年理事会。
中国防痨协会组织发起,为实现共同愿望,结核病防治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相应管理办法自愿组建“中国防痨联合体”,建立了中国防痨公益基金—结核病贫困救助“双千行动”项目;建立了“一带一路”中国-中亚结核病控制论坛、中国-巴基斯坦结核病控制合作框架等。
中国防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防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ANTI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缩写CA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结核病防治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科技工作者,动员多方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结核病学科发展;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以及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二、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编制科普宣传材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结核病防治科学思想和技术信息。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人才,更新结核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发行《中国防痨杂志》、《结核病与肺部健康杂志》及相关学科科技书籍等。
五、组织并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的制定。
六、开展结核病防治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与结核病防治相关新技术等的论证、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七、加强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新技术进行推广。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结核病防治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举荐和培养优秀结核病防治科技人才。
九、反映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结核病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专科)或相当学历及以上,或获初级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结核病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
2.从事结核病防治、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出版、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二、 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防痨协会;
2. 与结核病防治专业相关、有一定影响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科研、教学机构等。
3、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合法资质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接受本会委托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防痨协会初审,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并发放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有关单位、企业或学术团体,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优先取得本会的学会资料。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刷。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向本会委托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登记的防痨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凡会员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以及各学科的委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坏本会名誉的行为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对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是本会会员,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结核病防治研究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卫生管理者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人员。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由省级防痨协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
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本届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可由原推荐的防痨协会或单位会员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更换人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是理事会理事,并在本领域中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累计两次及以上不经请假而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及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会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负责主持制定本会发展方向、规划,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工作会议;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不同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分会,名称为“中国防痨协会XX分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和委员若干名。
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和相关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单设银行账户,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统一纳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其任职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作经费;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接受审计。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结清账目,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草案,须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协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5 日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