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Cereals and Oils Association,缩写:CCOA。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粮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支撑单位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推动粮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学会是由全国粮油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是以从事粮食和油脂科学研究、教育、粮油储运、加工生产的高、中级科技人员和企业家为主体的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现有个人会员23796人,团体会员1982个。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85年03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
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2.编辑、出版、发行粮油科技书、报、刊,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3.对国家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粮油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粮油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4.提供粮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对粮油机械及产品进行推广并提供中介服务;
5.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发现并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粮油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6.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7.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学会的主要出版物《中国粮油学报》为单月刊,为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在国内外发行。是第一批被美国《工程索引》(EI)收录的中文食品类学术期刊。同时,学会还出版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专题研讨会的论文集和国外考察报告。
学会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协助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国家奖励办批准,学会设立“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学会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学会积极组织专家为行业的发展制定宏观规划;为企业做好成果评价等咨询服务;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技术考察等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粮油科技普及活动。
学会及各专业分会每年举办各类大型国内、国际粮油科技会议、研讨会和成果展示等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外著名专家来华讲学;组织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技术参观和考察等。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原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中国粮油学会作为国家会员单位参加了国际谷物科技协会(ICC),经学会推荐,2013-2015年河南工业大学王凤成同志为国际谷物科技协会主席。学会与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谷物、油脂方面的学术团体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现在,已成功地举办了多次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产品展示会和信息发布会。

中国粮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粮油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Cereals and Oils Association,缩写:CCO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粮油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粮油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粮油科技发展和繁荣,促进粮油科技的普及提高,促进粮油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粮油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3号院3楼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粮油科技书、报、刊,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三)对国家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粮油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粮油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提供粮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对粮油机械及产品进行推广并提供中介服务;
(五)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发现并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粮油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2. 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七)优惠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八)单位会员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九)单位会员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