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学会成立于1956年,是由我区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林学会的会员单位、广西科协的组成部分,其挂靠单位是广西林业厅。学会的根本任务是科研、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发现、培养、推荐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代表科技工作者与政府沟通,反映科技工作者心声,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学会拥有13个专业委员会,拥有个人会员1900多名(一般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林业科技工作者)。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广西林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牢记学会宗旨,积极主动承办国家林业局、中国林学会、自治区科协和广西林业厅的各项活动,先后承接了多项广西林业厅主办的科技交流和学术研讨会,包括 “中国林业学术大会”、“全国桉树论坛”、“广西国际兰花学术研讨会”和“送科技下乡”等,先后获得“第二届中国林业学术大会特别贡献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单位”、“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组织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学会学术工作先进集体”及“特色科学普及活动奖”、“广西十月科普大行动”先进单位等多个奖项,受到了中国林学会、自治区科协、自治区民政厅的高度肯定。2012年,我会被自治区民政厅授予5A级社会团体并挂牌。根据有关文件,今后政府通过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将优先考虑评级较高的社会组织。5A级社会团体的授予,使广西林学会在我区现代林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现代林业体系建设工作的有益补充。
组织类别: 交叉学科
成立时间:1956年06月
所在地: 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和林业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林业工作者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林业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
(三)积极组织林业科技人员学习现代科学知识,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林业知识和林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林业工作者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五)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六)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与计划和重大林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评估项目、鉴定成果、制定技术标准、攻关技术、评审技术和职称资格等任务,作好教育、科研单位与经济实体单位的桥梁,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积极开展与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林业科技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八)兴办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各类经济实体及社会公益事业。
广西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广西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本团体英文名称:
GUANGXI SOCIETY OF FORESTRY。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在广西从事林业工作的科技、教育、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林业及与林业相关的实体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广西区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西林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和动员林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林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林业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本学会及其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与方针,遵守社会道德与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区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和林业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林业工作者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林业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
(三)积极组织林业科技人员学习现代科学知识,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林业知识和林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林业工作者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五)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六)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与计划和重大林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评估项目、鉴定成果、制定技术标准、攻关技术、评审技术和职称资格等任务,作好教育、科研单位与经济实体单位的桥梁,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积极开展与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林业科技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八)兴办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各类经济实体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林业及其相关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的企业;
(四)从事林业教育、科研、设计、种植等事业单位;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
(2)具有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3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5年以上,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7年以上的林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
(3)自学成才达到(1)、(2)项水平的林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
(4)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学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学会组织的表彰和奖励有自荐权,通过评选获得本学会颁发的有关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本学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有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和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科协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学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一)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林业学科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科协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科协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资助及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广西区科协、广西区民政厅和广西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区民政厅和广西区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开、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区科协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区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区科协和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西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