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重庆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重庆市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地域类别: 县(区)级
成立时间:1959年12月
所在地: 重庆市市辖区
重庆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试行)规定,科协的宗旨任务是:
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重庆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建设西部创新中心而努力奋斗。
主要任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切实增强科协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汇聚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是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切实担负起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加强学会党建工作,密切关注科技工作者思想动态的新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科技工作者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三是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按照市委和中国科协的要求,贯彻执行重庆市科协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定,领导市级学会工作,指导基层科协业务工作。
四是团结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做好院士推选、院士专家和其他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工作。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宣传、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是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创新发展主力军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把科技工作者作用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
六是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优秀人才来渝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七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
八是强化学会管理。突出科技工作者主体地位,提高学会服务能力,激发学会创新能力,增强学会凝聚力和学术权威性、公信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科技社团。
九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发挥科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作用,按照法定程序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咨询,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代表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协商民主,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十是拓展科协组织覆盖面。适应人口流动、新兴群体发展等新情况,推动科协组织向园区、企业,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延伸,推动科协组织向高校、科研院所延伸,推动科协组织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转型升级。建设网上科技工作者之家,打造科技工作者的精神纽带和情感家园,接长手臂,形成链条,扩大影响。
十一是研究指导科协自身改革和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相关理论政策研究,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重庆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协)及基层组织组成,属市直系统,由中共重庆市委直接领导,市委副书记分管科协工作,市政府一位领导同志分工联系科协工作。重庆市科协实行全市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制度。常务委员会设置“学术与学会工作专门委员会”“科学技术普及专门委员会”“促进自主创新专门委员会”“决策咨询专门委员会”和“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等5个专门委员会。
1.市级学会161个,其中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126个,重庆市科协团体会员36个。市级学会中理科学会18个,工科学会47个,农科学会18个,医科学会39个,交叉学科学会39个。
2.区县(自治县)科协38个。
3.企事业科协1000多个。
4.基层科协组织,乡镇(街道)科协940多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078个。
5.市科协机关设有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学会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企事业部、国际部等7个内设机构,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反邪教协会办公室。
6.下属重庆市科协科技服务中心、重庆科技馆、重庆中科普传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课堂内外杂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技报社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事业单位。
区县科协:
· 涪陵区科学技术协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 忠县科学技术协会· 城口县科学技术协会· 丰都县科学技术协会· 合川区科学技术协会· 垫江县科学技术协会· 荣昌区科协技术协会· 巫山县科学技术协会· 石柱县科学技术协会· 云阳县科学技术协会· 梁平区科学技术协会· 长寿区科学技术协会· 北碚区科学技术协会· 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 巫溪县科学技术协会· 铜梁区科学技术协会· 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武隆区科学技术协会· 巴南区科学技术协会· 奉节县科学技术协会· 南岸区科学技术协会· 彭水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 大足区科学技术协会· 万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南川区科学技术协会· 江津区科学技术协会· 潼南区科学技术协会· 綦江区科学技术协会· 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协会· 酉阳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 永川区科学技术协会· 渝北区科学技术协会· 渝中区科学技术协会· 江北区科学技术协会· 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协会· 黔江区科学技术协会· 璧山区科学技术协会· 开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直属企事业单位:
· 重庆科技馆· 重庆市科协科技服务中心· 重庆课堂内外杂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技报· 重庆中科普传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极传媒集团
市级学会:
(一)理科类学会
· 重庆遗传学会· 重庆心理学学会· 重庆市物理学会· 重庆数学学会· 重庆市运筹学学会· 重庆市体育科学学会· 重庆市气象学会· 重庆市昆虫学会·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 重庆市航空学会· 重庆市光学学会· 重庆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重庆声学学会· 重庆力学学会· 重庆航海学会· 重庆动物学会· 重庆地理学会
(二)工科类学会
· 重庆照明学会· 重庆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重庆市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学会· 重庆市制冷学会· 重庆市造船工程学会· 重庆市有色金属学会· 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重庆市铁道学会· 重庆市水利学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重庆市人工智能学会· 重庆市桥梁协会· 重庆市农业机械学会· 重庆市煤炭学会·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学会· 重庆市建筑灌浆防渗技术协会· 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 重庆市机器人学会· 重庆市化工节能与防腐蚀技术协会· 重庆市化学工业计量管理学会· 重庆市公路学会· 重庆市工程师协会· 重庆市电子学会· 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 重庆市城市规划学会· 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重庆市兵工学会· 重庆汽车工程学会· 重庆能源研究会· 重庆金属学会· 重庆计算机学会· 重庆计算机安全学会· 重庆惯性技术学会· 重庆工业设计协会· 重庆工程图学学会· 重庆材料学会· 重庆表面工程技术学会
(三)农科类学会
· 重庆作物学会· 重庆烟草学会· 重庆土壤学会· 重庆市植物学会· 重庆市植物保护学会· 重庆市园艺学会· 重庆市畜牧兽医学会· 重庆市水产学会· 重庆市生态学会· 重庆市农学会· 重庆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 重庆市花卉盆景协会· 重庆市柑桔学会· 重庆市蜂业学会· 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 重庆市茶艺师协会· 重庆市茶叶学会· 重庆市蚕丝学会
(四)医科类学会
· 重庆药学会· 重庆推拿按摩学会· 重庆市中医药学会· 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学会· 重庆市针灸学会· 重庆市预防医学会· 重庆市营养学会· 重庆市营养师协会· 重庆市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重庆市医学会· 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 重庆市药理学会· 重庆市性学会· 重庆市心理卫生协会· 重庆市头痛防治学会· 重庆市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重庆市神经科学学会· 重庆市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研究会· 重庆市免疫学会· 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联合会· 重庆市口腔医学会· 重庆抗癫痫学会· 重庆市解剖学会· 重庆市健康管理研究会· 重庆市假肢矫形及康复技术研究会· 重庆市护理学会· 重庆市法医学会· 重庆嗓音研究会· 重庆抗癌协会
(五)综合类学会
· 重庆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重庆消防协会· 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重庆市退(离)休教师协会· 重庆市天文科普教育协会· 重庆老年高等教育工作者协会· 重庆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重庆科普作家协会· 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 重庆市建设会计学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 重庆市高校期刊研究会· 重庆市反邪教协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学会· 重庆市大学科学传播研究会· 重庆科技咨询业协会· 重庆翻译学会· 重庆城市科学发展研究会
第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重庆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领导下团结联系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市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创新文化良好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科技工作者、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重庆市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争先行动,推进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倡导创新文化,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活动,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参与科技体制改革,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决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重庆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表彰奖励、举荐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做好院士候选人推荐和服务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渝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需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活动,承担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批准;决定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人员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驻会副主席若干名,经市委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委员会选举产生。驻会副主席在市科协党组和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负责常委会议、全委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渝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原则上达到3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区县(自治县)党委、两江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本《实施细则》,承担并完成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区县学会(协会、研究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渝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特色工业园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接受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讲政治、懂科技、爱科协、能干事、愿服务,强化“科协是党的科协、科协干部是党的干部”的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重庆市科协。
其英文全称是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QAST。
第五十五条 全委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