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 ,CSSTJ)是由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从事科技新闻传播学术活动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学会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世界科技记者联盟的发起者和成员之一。现有团体会员68个(其中地方学会18个),个人会员近千人。所属会员单位包括中央媒体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主流媒体及地方科技媒体、新媒体以及部分高等院校和新闻研究机构。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人才强国战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学会的主要活动包括召开中国科技传播论坛、学术年会(每两年一次)和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组织科技传播奖评选活动;举办业务培训班、业务讲座;组织全国媒体科技记者采访活动;出版学术论文专辑等。维护科学尊严,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办刊物:《中国科技信息》、《科学中国人》、《科技创新与品牌》、《科幻画报》、《电子竞技》、《科学家》、《科技传播》、《新媒体研究》

组织类别: 交叉学科

成立时间:1987年06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

1987

6月

8日

学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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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月

召开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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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3月

加入中国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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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月

举办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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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1月

举办“亚太地区媒体与科技和社会发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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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1月

参加“世界科技记者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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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月

举办“科技期刊与媒体见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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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月

举办“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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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0月

主办“中国科技传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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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1月

颁发“科技传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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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组织调研、采访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和其他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维护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开展国际科技新闻传播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出版物;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研究和推动建立科技传播和科技新闻奖励机制,评选优秀科技新闻作品和科技传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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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科技新闻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缩写为CSSTJ。

    第二条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人才强国战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组织调研、采访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和其他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维护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开展国际科技新闻传播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出版物;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研究和推动建立科技传播和科技新闻奖励机制,评选优秀科技新闻作品和科技传播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记者、编辑、教学和研究人员,热心支持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科技人员、科技企业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科技传播专业的在校学生,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从事或支持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单位和社团,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或单位会员推荐;

(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团体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查实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处理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聘任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项目经费和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或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18年1月7日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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