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物学会

中国作物学会(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61年12月,是我国作物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全国学会,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业务范围包括国际合作、学术交流、书刊编辑、专业展览、科学普及、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科技奖励、标准制订、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经过60年的风雨沧桑,今天的中国作物学会拥有21个专业委员会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个人会员2万余名,单位会员150余个。本着“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中国科协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领导与支持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会近60年来,始终把加强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作为基本职责,把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作为根本任务,把科技工作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主要标准。 学会积极参加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把开展学术交流、发挥学术交流对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作为学会的基本职责,积极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积极推动科学家之间的交流。每年一届的中国作物学会学术年会已成为中国作物学会闪亮的品牌会议。同时,学会积极参与并承办国际大型学术交流会议,已成功举办第八届世界大豆研究大会、第三届中日韩甘薯学术讨论会、第七届国际作物科学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 作为作物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学会积极参加全国科技周和科普日活动,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以科普资源共建共享为突破口,开展群众性、基础性、社会性科普活动,科普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 为大力宣传在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学会于2006年设立了“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为我国作物科技界的最高奖项;2017年设立了优秀博士论文奖,每年评选不超过10篇优秀论文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学会加大举荐人才力度,成功地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以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 中国作物学会主办《作物学报》(月刊)、THE CROP JOURNAL(双月刊)和《作物杂志》(双月刊)期刊;作为第二主办单位,联合主办《麦类作物学报》(月刊)。

组织类别: 农科

成立时间:1970年01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1961

12月

20日~28日

中国作物学会学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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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二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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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0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三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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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月

5日

中国作物学会被批准为国家一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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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4月

28日

换届选举,组成了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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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4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五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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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4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六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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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4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七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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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月

挂靠单位名称改为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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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0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八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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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9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九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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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0月

换届选举组成第十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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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8月

14日~19日

主办第七届国际作物科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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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月

选举产生第十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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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思想,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作物学学科的繁荣发展。

(二)传播科学思想,普及作物科技知识,推广作物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劳动者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与作物科学有关的学术期刊、科技专著,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作物科学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及合理化建议,进行项目论证承担有关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成果的评估等。

(五)开展国际作物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作物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加强与港、澳、台的科技交流。

(六)开展会员服务工作,向党和政府反映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知识、技能和创新水平。

(八)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作物领域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激发广大作物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九)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其他委托的工作。

(十)举办与发展作物科学事业的相关活动。

中国作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作物学会,英文名称: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CS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作物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作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作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促进作物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繁荣和发展我国作物科技事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作物科学工作者,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网址:www.chinacrops.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需求,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科技考察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传播科学思想,普及作物科技知识,推广作物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打造普惠创新的科普平台。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作物科学有关的学术期刊、科技专著,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四)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工作,对作物科学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及合理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项目论证,承担有关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成果的评估、人才评价、专业技术评审、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五)开展国际作物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作物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的科技交流。

(六)开展会员服务工作,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知识、技能和创新水平。

(八)举荐人才,推荐院士候选人,促进作物科技事业的发展。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中国作物学会青年科技奖”、“中国作物学会作物科技奖”、“中国作物学会优秀博士论文奖”等科技奖励的评选,以及对学会先进团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员的奖励表彰活动。

(十)举办与发展作物科学事业相关的活动。

(十一)建设志愿为作物科学发展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十二)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从事作物科研、教育、生产、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作物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

2.高级会员:从事作物科研、教育、生产、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在籍研究生和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属于临时会员,毕业后不继续从事作物学相关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4.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四)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业务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团体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个人简历,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须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材料,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外籍和港、澳、台会员须报主管单位备案。会员证由本团体秘书处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团体学术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及获得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触犯国家刑律、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有严重职业道德问题的会员,经核实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团体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三)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科技奖励及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会徽由一棵象形的绿色小苗以及中国作物学会中文全称和英文缩写组成。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会徽可以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可以制作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8日第1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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