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成立于2015年10月,是由工程教育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我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教育部主管,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协会目前有33个团体会员和部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覆盖各主要工程领域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个人会员包括来自教育部、人社部、住建部、中国科协、中国工程院的相关领导,以及部分高等学校、行业机构和企业的领导和专家。协会理事长由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同志担任,副理事长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副主席张勤、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谢克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主任吴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技司副司长李金生等同志担任。协会秘书处挂靠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评估中心主任吴岩兼任协会秘书长,副主任周爱军同志兼任协会副秘书长。
组织类别: 交叉学科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认证协会致力于通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提高我国工程教育质量,为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工程教育适应政府、行业和社会需求服务,为提升中国工程教育国际竞争力服务。协会建立了国际实质等效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认证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2016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工程教育学位互认协议《华盛顿协议》,通过认证协会认证的工程专业,毕业生学位得到《华盛顿协议》其他组织的认可,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工程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协会将根据我国工程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更好地保障我国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程教育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称为“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gineering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E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致力于通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提高我国工程教育质量,为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适应政府、行业和社会对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诉求服务,为提升中国培养未来工程师的工程教育国际竞争力服务;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授权、委托开展各领域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研制、修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标准以及相关文件;
(三)组织与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的学术活动,开展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研究成果的评奖和推广;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接受有关组织和机构的委托,组织与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工程教育及其认证工作方面的信息简报、书籍、出版发行物等;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个人会员不设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工程技术或工程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单位会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总部设在中国,从事与工程技术领域相关的生产、科研、教育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学会等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机构,机构内部设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部门;
(五)申请个人会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由理事会提名,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民主、廉洁奉公;来自与工程或教育相关的政府部门,或在工程教育领域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并与本团体认证的学科领域无利益关联,不代表所在单位利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单位,成为协会准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申请个人,直接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三)准会员正确行使会员权利,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协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可在入会两年后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四)发起单位自然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准会员享有除(一)以外的所有会员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与本团体必要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名理事候选人;
(十一)提名个人会员人选;
(十二)决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决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人员组成;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置和人选;
(十四)审议和批准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文件;
(十五)审议和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提交的当年度认证结论建议;
(十六)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负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承担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监督和仲裁。监事会在监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监事长配合监事长开展工作,其他监事在监事长的领导下承担监事会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成员工作情况;
(二)对工程教育认证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监督、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对协会重大决策进行全程监督;
(四)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监督检查协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含)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含)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召集;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团体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奖、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