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CSCB)是中国科协领导下,由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0年。学会宗旨是:团结中国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积极 开展学术活动,普及细胞生物学技术知识,为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现有会员12,000余人。学会现为第十一届理事会,裴钢院士任名誉理事长,陈晔光院士任理事长。 为了满足不同领域会员交流的需求,学会共设立7个工作委员会和18个专业分会,覆盖了国内大部分细胞生物学相关领域。2017年起,学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学术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的分支机构则每年以不同形式举行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细胞生物学领域各专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2015年学会获评为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优秀科技社团”,2016年度荣获“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被民政部评定为“4A级”全国性学术类社团。

组织类别: 理科

成立时间:1970年01月

所在地: 上海市市辖区徐汇区

1980

7月

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80年7月12日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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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2月

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83年12月9-15日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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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0月

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86年10月30日-11月5日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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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6月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89年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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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2月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92年12月21-25日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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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1月

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95年11月23-26日 安徽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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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0月

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1999年10月26-29日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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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1月

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3年11月14-15日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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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0月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5年10月31日—11月1日 福建武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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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1月

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7年11月2—5日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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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7月

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 [2009年7月5-7日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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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7月

第十二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大会[2011年7月15-18日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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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以下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Journal of Molecular Cell Biology》、《中国细胞生物学学报》、《Cell Research》、《Cell Discovery》及其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和科普性书籍及细胞生物学学术领域内的中外文期刊。编辑出版、公开或内部发行的专业会议摘要、论文汇编及细胞生物学领域内的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为了满足不同领域会员交流的需求,学会共设立7个工作委员会和18个专业分会,覆盖了国内大部分细胞生物学相关领域。2017年起,学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学术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学会的分支机构则每年以不同形式举行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细胞生物学领域各专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工作委员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

奖励工作委员会

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

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

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院校企业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


专业分会

细胞工程与转基因生物分会

细胞信号转导分会

细胞结构与细胞行为分会

染色质生物学分会

发育生物学分会

免疫细胞生物学分会

医学细胞生物学分会

神经细胞生物学分会

功能基因组信息学与系统生物学分会

干细胞生物学分会

植物器官发生分会

再生细胞生物学分会

生物节律分会

细胞治疗研究与应用分会

肿瘤细胞生物学分会

衰老细胞生物学分会

细胞代谢分会

细胞器生物学分会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

(经2017年9月27日第16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 CSCB。

第二条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细胞生物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细胞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共同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岳阳路320号,邮编20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以下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Journal of Molecular Cell Biology》、《中国细胞生物学学报》、《Cell Research》、《Cell Discovery》及其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和科普性书籍及细胞生物学学术领域内的中外文期刊。编辑出版、公开或内部发行的专业会议摘要、论文汇编及细胞生物学领域内的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正式会员(M)、学生会员(A)、资深会员(S)、荣誉会员(H)和外籍会员(F)。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正式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细胞生物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己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学生会员应是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六)资深会员应满足正式会员条件,且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学会理事会评选合格的科技工作者。
(七)外籍会员应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持友好态度,愿与本会进行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与细胞生物学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本学会会员条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由会员在学会网站自行上传照片,打印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如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等。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届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学会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社团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社团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再作为理事候选人:
1.换届时年逾62周岁的;
2.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半数的;
3.出国在外,且1年内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
(二)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理事会成员数与本会会员人数成一定比例;
(五)本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产生
(一)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规模和省、市、自治区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
(二)由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各省、市、自治区细胞生物学会根据分配名额由其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
(三)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为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服务会员精神。秘书长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规模不超过常务理事会规模,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一)监事会的组成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
2.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社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候选人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候选人学术水平和代表性的原则提出初步名单,提交理事会表决。
(三)监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等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后进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要写出换届总结报告,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中国科协拨款);
(二)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开展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除用于学会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所有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会员、投资人及任何人分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薪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同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学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7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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