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CSB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活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积极组织“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生物医学工程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技术评价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六)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七)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培养和举荐人才,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举办其他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积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可根据本人学术方向参加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应直接或通过本会与该分支机构联系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三、四年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
普通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工作五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的贡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特殊贡献者,或从事有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资深会员:对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且两届期满的高级会员。
单位会员:与生物医学工程领域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设计等合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人员代表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五)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按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本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生会员、普通会员由本会直接审批,或委托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负责审批后,报本会备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实行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分级管理;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须每年向本会报告会员情况;
(三)高级会员由分支机构、地方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高级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
(四)单位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六)本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减免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催告,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应考虑老、中、青结合,并体现学科分布、地域分布等特点。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会试行理事长轮值制。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本会理事长应由本学科中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能保证适当时间参加相关会议;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届内一般不增补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一)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本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7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