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声学学会

中国声学学会(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ASC),成立于1985年,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纯粹和应用物理联盟声学委员会成员。中国声学学会是独立法人单位,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1985年由中国物理学会下的中国声学学会(二级学会)与中国电子学会下的应用声学(二级学会)联合组成了中国声学学会(一级学会),并于1985年3月正式成立。应崇福院士担任学会的第一届理事长,汪德昭先生、马大猷先生任名誉理事长。第二、三、四、五届历任理事长为关定华、陈通、张仁和、侯朝焕先生,第六、七届理事会由田静研究员连任理事长,第八届理事长由王小民研究员担任。当前第八届理事会成员由最初的98人增至119人,会士、高级会员共205人。学会现下设11个分会,7个工作委员会。持证会员5228人,团体会员41个。 中国声学学会于1982年加入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委员会(I-INCE);1988年加入西太平洋地区声学委员会(WESTPRAC);1995年加入国际声学委员会(ICA);2009年成为国际声学与振动学会(IIAV)理事单位。近年来,中国声学学会已成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一级学会,学会每年召开的学术会议十余次,为促进我国声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中国声学学会成功地承担和召开了多次大型的国际学术会议,包括1987年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大会、1992年国际声学学术会议、2000年国际口语语言处理会议、2002年中日联合声学学术会议、2005年世界超声大会、2008年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大会、2009年西太平洋声学会议、2012年声学会议和2014年国际声与振动大会等,提高了学会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 中国声学学会业务范围包括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科学普及、咨询服务。学会还积极致力于加强与国际声学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以学科引领为重要使命,以此确立了学会在国内声学界不可替代的学科地位,在国际同行间也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一直以来,中国声学学会在着力提升学会服务创新能力、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服务科技工作者及自我发展能力,为使学会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科技社团而不断努力。

组织类别: 理科

成立时间:1985年03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1985

3月

中国声学学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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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学学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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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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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7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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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6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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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5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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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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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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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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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2月

中国声学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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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科学普及、咨询服务。

中国声学学会共有7个工作委员会,分别是: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声学学会共有12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水声学分会、声学媒体与信息分会、生物医学超声工程分会、微声学分会、语言、听觉与音乐声学分会、物理声学分会、声频工程分会、检测声学分会、环境声学分会、功率超声分会、建筑声学分会、声学教育分会。

中国声学学会章程

(2014年11月2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声学学会

英文译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ASC

第 二 条  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广大声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国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树立优良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 四 条  本会努力团结和组织广大声学科技工作者,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声学事业,加速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 五 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六 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内)

邮政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会围绕我国声学科学事业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声学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声学学科发展。

第 八 条  本会开展国际声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建立同国外相关科学技术团体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 九 条  开展声学科技知识更新教育,帮助会员补充新的声学科学技术知识,发现和举荐人才。

第 十 条  本会普及声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声学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声学科学技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十一条  本会对国家声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涉及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称水平评定,及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声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声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声学工作者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举办为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编辑出版声学科学技术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通讯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学生会员。

第十五条  普通会员

    1.凡从事声学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普通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及与之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款第(1)项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2.普通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3.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信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本会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

    1.凡从事声学工作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愿意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2.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情报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本会协助本单位举办技术培训班等活动;

    (7)应邀可参加理事扩大会议;

    (8)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9)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10)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11)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通讯会员

    1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普通会员条件、从事声学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侨居国外的专家学者,或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的外籍学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通讯会员。外籍会员入会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2.权利和义务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优先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5)支持本会工作,交换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6)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高级会员

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在声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的声学科技人员,并具有三年以上普通会员会龄,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评选通过可当选为高级会员。

第十九条  会士

凡对本会和声学科学技术有杰出贡献、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士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评选通过,可当选为本会会士。

第二十条  学生会员

    与声学有关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普通会员相同。毕业后须按本会章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理事会每4年改选一次,每次改选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下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按照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方能当选为理事。

    3.理事会理事要履行职责。带头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4.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3)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9)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制定、审查本会的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10)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下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及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6.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适当设立单位理事,比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0%。(删除原因是,理事选举本身就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1.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1、5、6、7、8、9、10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

    1.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2.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2人(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委员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3.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建议和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分会

    1.理事会根据本学科分科或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分科或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

2.各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及专职或兼职秘书。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四年。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委员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或选举产生,提交本会备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分会职责

    (1)编制本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组织本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审定参加本分科或专业活动的学术论文、技术成果,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协助本会刊物征、审有关本分科或专业的稿件,并可编辑出版本分科或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5)及时掌握本分科或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分科或专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并提出建议;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7)承接本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工作委员会、分会属于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其设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四条  办事机构

    1.本会设立学会办公室为专职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学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会办公室应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中国科协拨款;

    2.本会支持单位补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会员会费;

5.捐赠;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四条  中国声学学会会徽由声波以及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的英文缩写ASC标出的中国声学学会名称组成。

第四十五条  中国声学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或其他经过授权的场合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属范文本》制定此章程。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 2014年11 月29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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