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科协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西藏科协)是西藏各族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自治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拥有57个学会,1.3万多个会员,7个地市科协,74个县级科协,3个企业科协,5个高校科协,联系着全区5.6万余名科技工作者。

地域类别: 省级

成立时间:1983年06月

所在地: 西 藏拉萨市城关区

1979

3月

1979年3月建立自治区科协筹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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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6月

1983年6月西藏自治区科协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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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月

成立西藏自治区教育科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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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0月

1991年,西藏科协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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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5月

1996年,西藏科学技术协会恢复正厅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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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1月

1999年,西藏科协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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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月

成立反邪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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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10月

召开西藏科协首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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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8月

西藏科协党组恢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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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9月

西藏科协第二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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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004年,西藏科协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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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6月

党委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科协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人大颁布实施《科普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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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0月

科协党组的第一任书记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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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7月

西藏科协举办第四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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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9月

2010年,西藏科协召开第五次全区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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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8月

中国科协与自治区政府成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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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6月

成立县级科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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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启动实施西藏自治区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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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召开全国科协系统对口援藏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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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启动西藏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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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9月

2015年9月,西藏科协召开第六次全区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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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6月

推动我国首批“中华暗夜保护地”试点落户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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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实现西藏物品首次进入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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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国科协系统对口援藏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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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召开西藏科协第五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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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3月

印发《西藏自治区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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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园地,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3.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4.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5.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自治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

6.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7.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8.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快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步伐。

西藏科协拥有57个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7个地市科协、74各县级科协组成,拥有会员1.3万余人,联系着全区5.6万余名科技工作者。

西藏科协内设5个部门:机关党委(政工人事处、机关纪委)、办公室、学会部(国际部)、科学技术普及部(全民科学素质办公室)、计财部,总行政编制20名。下设西藏科技报社(事业编制12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名)、科普工作队(事业编制7名)3个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66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地、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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