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学会于1980年正式成立,同年加入中国科协。中国核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发展我国核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核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总会挂靠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本会接受中国科协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79年08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1号
传真:010-68527188
英文名称:Chinese Nuclear Society,CNS
联系方式:010-68555559
网址:http://www.ns.org.cn/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科技人才;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九、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一届主要领导人:第一届理事会由145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王淦昌
副理事长:姜圣阶、李觉、赵忠尧、张文裕、朱光亚、张震寰、金实遽
秘书长:江涛
第二届主要领导人:第二届理事会由114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姜圣阶
副理事长∶朱光亚、周平、彭仕禄、伍绍祖
秘书长:吕广义
第三届主要领导人:第三届理事会由123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汪德熙
副理事长∶王大中、吕敏、周平、黄齐陶、彭仕禄、
秘书长:王传英
第四届主要领导人:第四届理事会由125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钱皋韵
副理事长∶王乃彦、王大中、吕敏、李玉仑、周平
秘书长:严叔衡
第五届主要领导人:第五届理事会由173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王乃彦
副理事长:王大中、阮可强、昝云龙、胡思得、钱绍钧、黄国俊
秘书长:陈竹舟
第六届主要领导人:第六届理事会由146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王乃彦
副理事长:王大中、胡思得、钱绍钧、钱智民、黄国俊、穆占英
秘书长:傅满昌
第七届主要领导人:第七届理事会由169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李冠兴
副理事长:丁中智、孙汉虹、雷增光、邱爱慈、贺禹、康克军、彭先觉、穆占英
秘书长:王德林
第八届主要领导人
理事长:李冠兴
副理事长:王森、王敏正、孙汉虹、余剑锋、张廷克、张维岩、祖斌、贺禹、赵军、康克军、詹文龙、雷增光(按姓氏笔画排序)
秘书长:于鉴夫
副秘书长:申立新、王志
8个工作委员会
1、学术工作委员会
2、组织工作委员会
3、科普咨询教育工作委员会
4、编辑工作委员会
5、财务工作委员会
6、妇女工作委员会
7、青年工作委员会
8、标准工作委员会
26个专业分会
1、辐射防护分会
2、计算物理分会
3、铀矿地质分会
4、同位素分离分会
5、辐射研究应用分会
6、核电子学与核探测技术分会
7、核化工分会
8、核物理分会
9、核能动力分会
10、核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分会
11、核医学分会
12、核材料分会
13、核聚变与等离子体物理分会
14、原子能农分会
15、核化学与放射化学分会
16、铀矿冶分会
17、核科技情报研究分会
18、同位素分会
19、粒子加速器分会
20、核技术工业应用分会
21、脉冲功率技术及其应用分会
22、辐射物理分会
23、核测试与分析分会
24、核安全分会
25、核工程力学分会
26、锕系物理与化学分会
22个地方学会
一、甘肃省核学会
二、江西省核学会
三、新疆自治区核学会
四、浙江省核学会
五、辽宁省核学会
六、上海市核学会
七、北京市核学会
八、四川省核学会
九、广东省核学会
十、安徽省核学会
十一、贵州省核学会
十二、福建省核学会
十三、河南省核学会
十四、天津市核学会
十五、湖北省核学会
十六、山西省核学会
十七、湖南省核学会
十八 、陕西省核学会
十九、江苏省核学会
二十、吉林省核学会
二十一、黑龙江省核学会
二十二、山东省核学会
秘书处
1. 综合部
2. 学术部
3. 科宣部
4. 国际部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核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clear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核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民间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
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进行科技项目评价、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科技人才;
(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以上,关心中国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核科技人员;
(2)从事核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核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士和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愿意参加学会的活动,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能转为普通会员。
3、外籍会员
凡对我国友好,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核科技领域有影响有成就的外籍科学家,可申请成为外籍会员。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单位及有关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需由各省、市、
自治区地方核学会或本团体各分会推荐,外籍会员须经两名本团体会
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外籍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2、可要求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可要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届中增选、更换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
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
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位代表权力机构强调持本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6月8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