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学会

中国草学会(Chinese Grassland Society)原名为中国草原学会,成立于1979年12月,是中国草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1991年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批准成为全国学会。秘书处挂靠于中国农业大学。涉及方面包括:草原文化、经济和管理、草坪学、草育种、草种质资源、草地资源、草地生态、牧草病虫鼠害、草原灾害、草业经济与政策、饲料生产与加工、草业机械、能源草、草业生物技术、种子科学等。 中国草学会2000年10月正式加入中国科协,2002年9月经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批准,由“中国草原学会”更名为“中国草学会”。学会为“中-日-韩”草地会议的发起者和主要承办方,是国际草地大会(IGC)和国际草原大会(IRC)两大国际组织的成员,并于2008年成功举办了“2008世界草地与草原大会”。 学会至今已产生9届理事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为何新天,张英俊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学会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目前有会员5300余人。学会主办刊物6种,分别为《草地学报》、《草业学报》、《中国草地学报》、《草原与草坪》、《草业科学》和《草学通报》。学会设奖有王栋奖学金、中国草学会草业科学技术奖。

组织类别: 农科

成立时间:1979年12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1979

12月

1日

中国草原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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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月

中国草原学会第二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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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月

中国草原学会第三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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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月

中国草原学会成为全国性一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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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月

中国草原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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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月

中国草原学会第五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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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月

中国草原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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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原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草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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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月

中国草学会第七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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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9月

中国草学会第八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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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2月

中国草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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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是学术交流、书刊编辑、科学普及以及咨询服务

 中国草学会第九届理事会领导机构

    名誉理事长:马启智

       首席顾问:任继周

          理事长:何新天

       副理事长:王堃、王育青、王德利、师尚礼、沈益新、张博、呼天明、

                         张英俊、侯扶江、高洪文、韩国栋、韩烈保、谢应忠、樊江文。

    中国草学会秘书处机构

    中国草学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现挂靠在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秘书长:张英俊

       副秘书长:邓波(常务)、戎郁萍、黄顶、王克华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组织工作部、学术工作部、宣传工作部、国际交流工作部、科普咨询工作部、信息期刊工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草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Grassland Society,缩写为:CGS。

第二条 中国草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草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广大草业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加强草业建设和发展草业科学的助手。本学会为草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国家科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动科楼0118室,邮政编码:1001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速我国草业科学技术人员水平的提高,出成果、出人才,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 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草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学会或下属机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草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需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学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会员、会员和学生会员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二)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必须承认和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相应的学历、职称、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

(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高级会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会员应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毕业及专科毕业后从事草业工作 1 年以上者;

3.学生会员应是经过 2 年以上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草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2 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学会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五)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不缴纳会费,本学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必须交纳会费,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被剥夺国家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撤消。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招聘)、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并经民政部同意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 10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2016 年 12 月 10 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草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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