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化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缩写CAA),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国家一级学术群众团体之一。她是由全国从事自动化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60多年前,为适应1956年我国科学技术十二年发展远景纲要,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怀下,在我国自动化事业的老前辈钱学森、沈尚贤、钟士模、陆元九、郎世俊等同志的倡议下,经过有关国家部门的酝酿和全国科学联合会的商定,于1957年5月产生了由钱学森等29人组成的中国自动化学会筹备委员会。1961年11月27日,在天津召开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告中国自动化学会成立。钱学森被推选为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挂靠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61年11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中国自动化学会主要职能
中国自动化学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国自动化和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专业人士,促进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维护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四)开展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参与标准的制订。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交流。
(九)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国自动化和相关技术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专业人士,促进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维护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四)开展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参与标准的制订。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或在国家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八)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促进民间国际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交流。
(九)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或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将自动除名。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六)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学会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
(中国自动化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与学会各级组织之间的联系,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使学会各级组织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预备会员:在读的自动化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预备会员只缴纳一次性注册费,不缴纳会费;预备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会员达到普通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2.普通会员:在自动化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业,包括从事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领域对自动化技术、应用和普及有兴趣的专业人士。
3.高级会员:具有两年以上会龄;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自动化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自动化及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的科技人员。
4.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自动化科技工作者。
5.会士:在自动化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自动化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6.团体会员:在中国注册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自动化领域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亦为本学会会员。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学者以及旅居海外的中国籍学者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有由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4.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学会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高级会员须有1名(含)以上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会士须有1名(含)以上会士推荐。
高级会员:由1名(含)高级会员或会士提名,被提名人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含提名意见及被提名人填写的3-5位函评专家<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基本信息);由3-5名函评专家根据被提名人的研究成果、业绩等方面填写推荐意见,学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函评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高级会员申请表和汇总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批,确定被提名人的高级会员资格,最后通报常务理事会。
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会员介绍或学会、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省级自动化学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即可成为外籍会员。
会士:根据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士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会士候选人由1名学会会士提名产生,填写《会士申请表》(含提名人推荐意见及被提名人选择的5位函评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基本信息);由5名函评专家根据被提名人的研究成果、业绩等方面填写推荐意见;学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函评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会士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会士评审委员会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会理事长会议审议决定。
(二)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费与会员服务
第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科协等相关规定,学会向会员收取规定的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预备会员:一次性收取注册费50元。
2.普通会员:200元/年。
3.高级会员:200元/年。
4.会士:200元/年。
(二) 团体会员:(只缴纳其中一项,以最高标准为限)
1.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
A.团体会员单位:5000元/年;
B.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2.企业(公司)等:
A.团体会员单位:10000元/年;
B.理事单位:30000元/年;
C.常务理事单位: 50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期限:
(一)学会个人会员可以按照年度缴纳会费,其中:
1、已注册个人会员,每年2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2、新注册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二)学会个人会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
1、若一次性缴纳10年会费,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2、60岁以上个人会员会费一次性缴纳500元,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三)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年度缴纳会费。
(四)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1.各省级学会发展的会员向省级学会缴纳会费;
2.学会常设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学会的团体会员向学会秘书处缴纳会费;
3.会费可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付宝、银联等方式进行缴纳;
4.收到会费后,由学会财务部门开具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一)会费使用范围
1.为会员服务的费用:如发送期刊、建设网站、寄送有关资料等项费用的支出;
2.学会业务活动的支出:如工作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学会主办的大型活动等所需费用的开支或补贴;
3.其它需会费支出的费用:如会员管理、接待会员单位等有关费用的开支。
(二)学会每年初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审定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学会每年一季度在学会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会费缴纳情况。
(四)学会会费收支接受民政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会员可获得的服务
(一)个人会员
1.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
2.优惠或免费参加学会或其所属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3.优惠或免费订阅与学会签约的刊物;
4.优惠参加学会提供的继续工程教育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培训;
5.其它可能由学会提供的服务。
6.高级会员及会士具有申请学会理事候选人的资格。高级会员有向学会推荐高级会员的权利。会士有向学会推荐高级会员和会士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
1.有权派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3.有优惠获得学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服务;
4.可在优惠条件下取得学会的技术咨询、新产品鉴定、工程验收等服务;
5.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协助举办产品和技术培训班;
6.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的其它服务。
第五章 会员的会籍管理、转移、退会、除名
第十六条 会籍管理
1.预备会员、普通会员:各省级学会所发展的会员会籍的由该省级学会管理;学会常设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的会籍,由学会负责管理。
2.高级会员、会士的会籍由学会负责管理。
3.会员的会籍转移和退会手续由会籍管理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个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不涉及会费标准时),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2015年1月8日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自动化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分支机构须遵照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工委会是根据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中国自动化学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中国自动化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的主体。专委会、工委会接受中国自动化学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资格认可、举办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向产品的转化。分支机构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创建、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创建
1.申请。创建新的分支机构需有至少40名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联名提出创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定位、专业内容及应用方向、活动范围,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申请表见附件)。
2.审核。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收到创建新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秘书长工作会议提交常务理事(学术工作组)考查其创建的必要性,并在2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根据常务理事(学术工作组)意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常务理事会的申请,秘书处要告知发起人拒绝的理由。
3.批准。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拟创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和常务理事(学术工作组)对拟创建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分支机构。依据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和合并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分支机构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提交常务理事(学术工作组)审查后报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依据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更名后和合并后的分支机构,按照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撤销决议,报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经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后提交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动议:
1.分支机构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2.分支机构的委员数不足40人;
3.分支机构有严重违反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4.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
常务理事会根据上述建议或动议审议决定是否要撤销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1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一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该分支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并向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交回该分支机构图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
1.分支机构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委 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分支机构的工作。如委员系代表所在单位参与工作,应有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推荐。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 员数一般不超过三人。分支机构如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必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2.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由上一届分支机构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数量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确认。新 一届委员由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分支机构委员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半数者根据事先设定的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委员 的选举在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前完成。委员的选举由上一届分支机构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3.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具有申请分支机构委员的资格,申请人须填写分支机构委员申请表(申请表格见附件),并得到2位以上该分支机构在任委员推荐方可成为分支机构委员正式候选人。委员的增选方式同委员的选举方式。
4.委员连续3次不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分支机构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分支机构委员资格。
5. 分支机构委员必须向学会缴纳会费,享受由学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学会将为分支机构委员统一开具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颁发会员证。未按要求缴纳会费的委员原则上不属于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其委员身份也应须搁置。
6.每个分支机构的委员数至少40人。
第八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1.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人数为委员数的十分之一。如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第一副主任。秘书长在分支机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分支机构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2.如分支机构委员较多,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同意,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务委员会成员,不需要通过选举。
第九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长委托的理事主持。秘书处负责受理候选人申请和资格审查。
2.分支机构委员可以在选举2周前提出竞选主任、副主任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但需得到至少5位委员的书面支持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申请主任候选人时,必须递交所在单位的支持函。上述函件须在选举前递交到学会秘书处。
3.委员可以直接推荐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如有5个委员推荐同一人,且得到该被推荐人同意时,被推荐人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分支机构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选举顺序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得票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者当选。主任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副主任由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如当选的副主任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可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候选人数为差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完后当选的副主任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也不再选举。
5.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等额选举,超过到会委员半数当选。如第一次提名候选人没有当选,可以提名其他候选人,继续选举。
6.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经选举产生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中国自动化学会颁发聘书。主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专委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7.主任、第一副主任不兼任秘书长。
8.担任本学会分支机构主任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副主任或秘书长。
9.担任分支机构秘书长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兼任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职位不得超过1个。
10.担任本学会分支机构副主任或委员职务不得超过2个。
11. 在同一分支机构内,同一单位的领导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1.分支机构每届5年(与学会届期相同)。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2.分支机构换届和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会换届45天之前完成。
3.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四分之一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则由学会秘书长委托的理事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罢免主任,以及决定重新选举主任还是由第一副主任继任主任。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主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4.如分支机构年度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由中国自动化学会解散该分支机构领导机构,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一条 主任的职责是:
1.对外代表分支机构发言;
2.组织、主持召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3.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4.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分支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领导和组织分支机构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签批分支机构财务收支,由秘书长执行;
8.签署分支机构有关文件;
9.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中国自动化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2.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3.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签批,或由主任授权秘书长签批;
4.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图章;
5.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6.分支机构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7.向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状况;
8.其他由分支机构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1.新委员的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分支机构各项活动;
3.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有退出分支机构的自由。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按时缴纳会费,执行分支机构决议,维护分支机构的声誉和权益;
2.关心分支机构工作,按规定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学组,报中国自动化学会备案。学组仅为分支机构内部的专业机构,对外仅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如分支机构认为需要,分支机构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分支机构委员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主任身份担任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者,在其离任后,不再担任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职务。
第十八条 分 支机构是中国自动化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由中国自动化学会承担。分支机构须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收取的费用属于中国 自动化学会所有,会费收缴至中国自动化学会帐户统一核算,由学会统一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享受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会员服务。分支机构须将 委员和发展的会员名录按规定上报学会,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科技创新活动、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分支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积极组织学术活动,每届任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活动;
2.积极组织编写、出版有关的大中专教材、培训资料、学术专著和技术发展年度报告;
3.积极参与中国自动化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4.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名词;
5.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6.学术活动应对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开放并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 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分支机构全体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 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分支机构设立通讯员一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在主任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须及时更新本分支机构网站内容,通讯员须及时将分支机构的活动新闻上报至学会秘书处。
第五章 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 情况按年度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表格见附件)。分支机构应根据要求,将学术活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自动化学会。评估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并将评 估结果上报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学会对优秀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为不合 格,经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取消该分支机构或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重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学术活动评估指标主要有:
1.学术会议的频度、规模、参加人数、参加人员分布的领域和代表性;
2.如有会议征文,则:提交论文的数量、录用论文的数量和比例、发表论文的质量;论文出版情况;
3.学术活动的效果、在同行中的知名度和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4.境外人士参会情况及会议的国际化程度;
5.对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是否优惠及优惠程度;
6.本领域年度技术发展报告;
7.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
8. 是否及时上报活动新闻、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指标主要有:
1.遵守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情况;
2.民主办会、组织建设和内部工作情况;
3.参与由学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4.和学会秘书处信息沟通情况;
5.网站更新的情况;
6.学会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经费用于本分 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纳入学会财务管理体系,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按照《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 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进行核算与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共同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拥有专门的标识。分支机构的标识由分支机构设计报中国自动化学会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中国自动化学会字样和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徽。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不得与本条例和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其他规章相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自动化学会制定,经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将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政策,适时修订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相关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有下列附表,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评估办法
(2015年1月8日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自动化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面简称分支机构)的工作,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提升分支机构学术影响力,根据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及《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三条 评估内容包括如下各个方面:
1.分支机构委员发展或更新。
分支机构是否吸收新的委员加入。
2. 分支机构委员是否履行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3.分支机构的国际合作情况,会议的国际化程度。
和国外的同行组织是否有交流并和其有合作关系。不适合开展国际合作的专委会除外。
4.是否制定年度学术或科技活动计划并实施。
分支机构须在每年年底前(按报送到中国自动化学会的日期为依据)报送下一年度的活动、工作计划,具体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具体日期、联系方式、责任人等。
活动应按照事先的计划实施。学术会议,应填写论文录用率、参会人数等。
5.学术活动的开放性。
会议是否实行公开申办制。
6. 学术会议是否对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有优惠并不少于 10%。
7.是否有论文集(或专刊)。
注明出版机构;文集封面是否有中国自动化学会名称、标识及分支机构名称。
8.是否召开工作会议并及时向中国自动化学会提供会议纪要。
按规定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会议结束后 2 周内将会议纪要提交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
9. 是否设立分支机构通讯员,并及时向学会提供新闻稿件,同时及时更新网站。
10.是否参加由中国自动化学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第四条 评估参考项目。下面评估项目得分不计入基本分,而作为评选最优时的参考分:
1.出版中国自动化学会论文集;
2.在中国自动化学会授权范围下,按照学会章程和相关条例,协助发展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3.其他优秀事例。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评估小组由5人(含)以上组成,其中:正副理事长1人,正副秘书长1人以上。评估工作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及会员参与。每个分支机构可自愿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分支机构推荐人选超过5人(含)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参加评估的成员。分支机构代表参与评估小组工作时,应当回避对其所在专委会的评估。
会员可自荐报名参加评估工作,条件是其连续会籍时间不少于 2 年且不担任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的委员。报名人数超过5人(含)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参加评估的成员。每个分支机构只能有一名会员参加,来自同一个委员会会员报名人数超过1人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参加评估的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产生。由秘书处依据上述原则确定评估小组成员。
第四章 评估办法
第八条 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日期为每年 12 月1至 31 日。评估时间事先公布并通知各分支机构。
第九条 评估评分。附录“评估表”“评估项目”中所列每个评估项目得满分为10 分,根据“评分标准”给出各项得分,所有项目得分按加权给出总分,总分换算为百分制(满分 100 分)。最后得分为所有评估者得分的平均数。
第十条 评估流程。针对每一个分支机构:
1.评估小组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评估表及相关材料依据量化评分表评估打分;
2.根据加权值计算出每个评估小组成员对分支机构的评分;
3.所有评估小组成员评分之和除以成员数即得该分支机构的最终得分;
4.根据分值给出分支机构评定等级。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无资格参加评估,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委员未及时注册登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并未履行会员义务;
2.连续二年未开展学术活动(以报送到中国自动化学会秘书处的材料为准);
3.未按时换届或未按照《中国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4. 已经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参加学会统一审计;
5. 已经开立银行账户,未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评定。根据得分,评估结果分四级:
优(91-100分)、良(75-90分)、通过(60-74分)和不合格(0-59分)。学会对优秀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取消该分支机构或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重组。
第六章 评估结果的确认及公布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将初评结果通知分支机构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对初评结果有不同看法,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秘书长书面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常务理事会审议评估结果,批准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常务理事会公布评估结果后,不受理任何申诉。
第十四条 评估项目调整。 评估项目及评估表可根据分支机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前向各分支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 本评估办法由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自动化学会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中国自动化学会九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2月7日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崇尚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科研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人【2002】4号文件《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国科发政【2009】529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自动化学会(CAA)会员、学会分支机构、所属期刊、及所有参与 CAA学术活动、发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规 范
在第二条中所列单位及个人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在进行学术研究或发表成果过程中,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成果,不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二)在参加CAA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中,论文一旦被会议组织者录用,论文作者(或其代表)应根据会议要求,到会交流和报告论文。不一稿多投。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而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意见措辞应严谨、准确。
(四)在参与学会的各种推荐、评审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及公正性;不过分抬高或贬低他人学术成果的价值,不弄虚作假,不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罚 则
第八条 第二条中所列单位及个人如有违反第二节规范中所列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CAA网站和CAA有关刊物上公布其行为和行为人,并视情况给予惩罚。
(一)如有违反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行为者,二年内禁止其入会。如系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二年内禁止其再入会。
(二)如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学会授予的奖励和荣誉。
(三)如有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无故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者,CAA主办的学术会议、所属会刊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三年之内均不接受该行为者的论文。
四.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CAA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CAA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自动化学会学术会议管理条例(试行)
(中国自动化学会九届一次常务理事会2009年3月20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保证会议的效果,提升会议的影响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范围是中国自动化学会(CAA)主办、协办、支持的学术会议以及中国自动化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展览会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际会议是指:参加者不限于国内代表(向国外征稿)的学术会议。国际会议除由中国自动化学会批准外,还须按国家规定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举办。中国自动化学会与其他学会或机构共同主办的国际会议由主要主办的一方申请报批。
第四条 国内会议是指:参加者是国内专业人士(只向国内征稿)的学术会议。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名义主办的国内会议由学会批准,以中国自动化学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会议由该专业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