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工程学会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是中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学会由金国藩院士、张履谦院士、杜祥琬院士、庄松林院士、姜文汉院士、龚惠兴院士、王家骐院士、许祖彦院士、姜景山院士等 30 位光学界德高望重的院士联名倡议,由国家民政部提出申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会员涉及光学和光学工程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教授、学者,以及商界精英,委员人数超过三千人,其中国外专家将近 600 人。学会秉承“创新、协同、求真、务实”的精神,将通过学术交流、成果展示、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搭建一个产学研大平台,推动光学工程的技术创新、注重光学科技的成果转化、面向应用促进光学前沿的工程化。中国光学工程学会推荐年轻的领军专家作为学会核心力量,培养一批国内外新领军人物。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

2014

1月

15日

院士联名倡议成立“中国光学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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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12日

正式向民政部提交成立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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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1日

得到民政部成立学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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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9日

召开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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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月

22日

学会加入中国科协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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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27日

召开学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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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4日

学会加入中国科协智能制造学会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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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

学会理事会党委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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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月

18日

召开学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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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16日

学会入选工信部“科技服务机构推荐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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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光学科技及光学工程研究,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二)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期刊,以及有关光学工程及产业化方面的书籍、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及项目对接服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

(四)开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职业规划培训等活动;

(五)接受委托,开展项目和技术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促进光学产业发展,举办科技展览会、项目发布会等;

(七)利用网络平台、产品及项目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与国际光学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及产业交流与合作,为国内推荐和引入国际专家、技术人才,提升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设立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同时设有院士专家顾问委员会、监事会,下设微纳光电子集成技术、光通信与信息网络、光纤传感技术应用等6个专家工作委员会,14个产学研联盟。及期刊部、学术交流部、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部、国际合作部、科普与培训部、会员发展与服务部、媒体与业务发展部、奖励办公室、人才交流办公室、综合办公室11个业务职能部门。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缩写CSOE

第二条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是由光学界科技工作者、工程应用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积极倡导创新、协同、求真、务实的精神,团结和带领光学科技工作者搭建一个光学领域的产学研大平台,推动光学科学与工程的技术创新、注重光学科技的成果转化、面向应用促进光学前沿的工程化。以学术交流、期刊出版、项目对接、科技咨询、教育培训、工业展览、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光学科技与工程化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光学科学与工程事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学科技及光学工程研究,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二)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期刊,以及有关光学工程及产业化方面的书籍、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及项目对接服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

(四)开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职业规划培训等活动;

(五)接受委托,开展项目和技术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促进光学产业发展,举办科技展览会、项目发布会等;

(七)利用网络平台、产品及项目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与国际光学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及产业交流与合作,为国内推荐和引入国际专家、技术人才,提升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放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发展初期,每年可以增补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推荐本领域德高望重的著名专家来担任本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的职责是:为学会提供战略指导,参与各种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并担任专家顾问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长期限。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各副理事长的任命

(四)领导、监管学会的各项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组织理事会对学会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奖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55日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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