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协

河北省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成立于2016年11月,本研究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从事科学学、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研究的各领域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域类别: 省级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组织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团结组织河北省从事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的各领域专家、学者、一线工作者,搭建合作交流与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知识的生产、传播及应用,促进科学、技术、政策研究专业人才的成长进步,充当政府智库,服务决策咨询,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机构设置

河北省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设: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组织会员

现有个人会员70个

河北省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河北省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Hebei Association for Study of Science and S&T Policy,缩写为HEBASSSTP。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从事科学学、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研究的各领域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团结组织河北省从事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的各领域专家、学者、一线工作者,搭建合作交流与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知识的生产、传播及应用,促进科学、技术、政策研究专业人才的成长进步,充当政府智库,服务决策咨询,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研究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理科群3号楼301房间,邮编编码:05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学知识以及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开展有关科技政策研究,发挥智库功能,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科技政策提供参考。

(二)团结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相关研究人员,开展协同研究,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推广研究成果。

(三)从事科学学、科技政策研究,承担有关部门委托课题。

(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科技管理咨询服务,举办科技人员培训。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六)开展其他符合本研究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业务活动,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与科技服务人员;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参加研究会集体活动和撰写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61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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