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动工程学会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振动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87年05月

所在地: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会网址:http://csve.nuaa.edu.cn

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Vibration Engineering,缩写为CSV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223XX

1985

7月

胡海昌院士(学部委员)等振动界专家学者向中国科协提出成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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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0月

国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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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工程及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专题研讨会在杭州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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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5月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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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加入中国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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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5月

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在湖南大庸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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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月

主办国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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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一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在深圳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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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动力学分科学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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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学会顾问茅以升教授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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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5月

第四届全国振动理论及应用学术会议在郑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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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工程中的振动问题”国际学术会议(ICVPE'90)在武汉-重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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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学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苏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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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6月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扩大会议在四川平武县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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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准予我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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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福建武夷山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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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7月

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承德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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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3月

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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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6月

国际振动工程学术会议(ICVE'94)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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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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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5月

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上海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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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杭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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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结构动力学、振动、噪声与控制国际学术会议(SDVNC'95)在香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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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9月

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在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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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4月

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学会成立十周年庆祝大会在武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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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振动理论及应用学术会议在武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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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学会同意筹建“结构抗振控制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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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8月

第四次振动工程国际学术会议在大连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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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0月

学会获准在国家民政部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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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为促进振动工程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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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 for Vibration Engineering,缩写为CSV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是促进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学风,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发扬学术民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为促进振动工程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振动工程相关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振动工程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振动工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  弘扬振动工程科学精神,普及振动工程科学知识,推广振动工程科学技术,传播振动工程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  健全振动工程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振动工程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振动工程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  组织振动工程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振动工程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振动工程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振动工程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  开展国际振动工程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振动工程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振动工程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振动工程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十二)  举办符合本学会性质和宗旨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二)  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个人会员具有中国国籍;

(三)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高等学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振动工程相关专业的学生,经申请,可以成为学生会员。

(六)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学技术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热心和

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经申请,可以成为普通会员。

(七)  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可以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2.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3.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出版过著作;

4.从事本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八)  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在本学会网站注册或递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章。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学生会员:

(一)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二)  获得本学会服务;

(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普通会员: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学会其他文件确定的其他权利。

单位会员:

(一)  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  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  要求学会优先给予科学技术咨询;

(四)  申报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  委托学会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技术成果鉴定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学会其他文件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学会其他文件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被判刑或双规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在振动工程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共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以上应为一线科技工作者;同时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会建立中共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结精神强。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        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

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 月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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