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全省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协。拥有个人会员1万多名,理事211人,单位会员38个(其中战略合作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26个,常务理事单位10个,理事单位1个,这之中包括外阜会员16个)。2015年,经省科技厅综合综合评估,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省科协首批综合示范学会。 学会于1962年3月在天津成立。文革开始后学会活动被迫中断。1978年恢复正常工作,目前为第九届理事会。学会由我国著名畜牧兽医专家李英研究员担任名誉理事长,省农业农村厅总兽医师赵彦岭研究员担任理事长,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安金奇研究员担任秘书长。 学会下辖养牛学、草学、中兽医学、肉禽学、兽医公共卫生学、动物传染病学、繁殖学、宠物学、动物免疫学、蛋禽学、养羊学、国际科技与品牌研究发展十二个专业分会。50多年来,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学会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特别是六、七、八届理事会在李英理事长带领下,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省畜牧兽医局和省科协的大力支持下,学会得到迅猛发展,创下了辉煌的业绩。 近年,先后举办了近百场颇具社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举办了“全国种羊拍卖会”、“禽流感下的中国畜牧业市场高峰论坛”、“2009年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学术年会”、“全国养牛科学研讨会”、“全国家兔饲料营养与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会”、连续举办了六届“河北省畜牧兽医科技发展大会”、组织了五次“院士专家建言献策现代畜牧业发展座谈会”。举办了五届“全省畜牧兽医优秀科技工作者评优活动”。2007年京津冀三地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加强了与京津学会合作、互访、交流,至今举办了五届“京津冀畜牧兽医科技创新交流会暨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论坛”活动。连续举办了十一届“北方畜牧业人才交流会”及“猪业科技发展大会”。连续举办了六届“家禽疫病防控与健康养殖专题交流会”。 先后为上级单位推荐了20余名优秀先进人才。承接了数十项省厅、省科协项目。老中青三代科研科技专家学者每年承担着重要的科研任务,其中90%为学会会员。连续15年,围绕行业焦点问题每年开展“畜牧兽医科技论文征集评奖”活动。组织了数十次的国内外座谈、交流、参观考察活动。

组织类别: 农科

成立时间:1962年03月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1962

3月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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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5月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活动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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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月

学会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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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1月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第六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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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月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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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月

京津冀三地学会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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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0月

承办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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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8月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第八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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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5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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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5月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第九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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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树立畜牧业发展的正能量;

2、实现校企合作,开展产学研融合;

3、创造企业到国内外学习的机会,以引领行业的发展;

4、加强企业间的联合,共同服务畜牧业;

5、如何打造名优畜产品,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

6、推荐政府项目申报流程;

7、培养高科技人才,提高生物安全;

8、打好科技扶贫攻坚战;

9、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10、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第九届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

李  英


理 事 长

赵彦岭


副理事长

(按姓氏拼音排序)

白亮亮  陈东来  孔祥浩  李佩国  李树静  李运起  刘  娜  刘聚祥

米振杰  苗玉涛  倪俊卿  聂庆珂  乔  健  杨广平  张杰英   路广计

徐   彤      

秘 书 长

安金奇

常务理事

(按姓氏拼音排序,含理事长、副理事长):

安金奇  安永福  曹洪战  曹玉凤  常泽军  陈宝江  敦伟涛  郭树森

化世鹏  季晓明  姜国均  康志勇  李佳祥  李晓东  李宗波  刘华格

刘建辉  刘润东  刘文科  马兴树  马增军  邱殿  石玉祥  陈  辉

史秋梅  史万玉  宋勤叶  孙少华  田树军  王  萍  王桂柱  王建永

王健诚  王茂森  王雪敏  王玉清  王振来  魏忠华  吴淑琴  吴占福

薛瑞辰  闫贵龙  闫振富  杨国忠  杨庆华  杨宗泽  岳春旺  张  军

张  俊  张鹤亮  张会文  张秋良  赵国先  赵慧秋  赵万青  郑百芹

郑长山  周翠珍  左玉柱  马腾壑   闫恒普                                  

理  事

(按姓氏拼音排序,含常务理事):

安胜英  陈晓勇  丁红田  董李学  董世山  杜顺丰  樊宝良  范  炜

范京惠  范眉君  房金武  冯敏山  冯新民  冯志华  高  彦  高广平

巩元芳  顾文源  韩庆安  何  旭  贺  英  侯海锋  呼秀智  霍惠玲

贾  青  蒋桂娥  景福军  孔春梅  李  翀  李  茜  李  源  李爱军

李广东  李海涛  李鹤飞  李继连  李杰峰  李秋凤  李素芬  李同山

李英超  李蕴玉  刘  双  刘观忠  刘桂霞  刘海斌  刘立文  刘天驹

刘庭玉  刘小宝  刘彦威  刘月琴  刘铮铸  刘志勇  芦春莲  鲁  虹

逯纪成  吕建国  马长海  马宏伟  马旭平  马亚宾  马玉忠  孟庆蕊

倪慧勇  齐雪茹  任灵肖  商荣芳  苏  杰  孙慈云  孙凤莉  孙敬军

孙茂红  陶茂晖  田亚群  王  净  王  昆  王贵江  王建军  王建设

王健昌  王丽宏  王连杰  王三立  王思伟  王秀芳  王学静  王振海

魏学蕊  魏玉东  武二斌  武英利  肖亚彬  徐  华  许  袖  薛为民

薛占永  阎旭东  阎志刚  颜国华  杨  磊  杨  凌  杨建锋  杨建兴

杨俊琦  于海川  余文莉  袁  明  袁建国  袁万哲  翟向和  张  玲

张  铁  张传生  张海华  张洪军  张焕强  张建文  张军辉  张若曦

张伟涛  张学军  张艳舫  张艳红  张玉海  张玉新  张兆琴  张志金

张志全  赵  超  赵博伟  赵慧峰  郑庆丰  朱清杰  朱文进    官丽辉


常务副秘书长

李桂军

副 秘 书 长

(按姓氏拼音排序)

鲁   虹  孔春梅  李广东    李海涛  牛志勇  陶茂晖  王  萍  魏忠华

张焕强  张艳舫

所属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养牛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草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中兽医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肉禽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兽医公共卫生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动物传染病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繁殖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宠物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动物免疫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蛋禽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养羊学分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国际科技与品牌研究发展委员会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ial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缩写:HEBPAAV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河北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河北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学术自由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畜牧业监测预警服务中心与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河北省农业厅机关党委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和支撑单位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兴苑街4号(邮编:0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生产、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企业经营管理等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和学科进步。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畜牧兽医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转让,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出版、发行畜牧兽医报刊、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组织学术及科技普及活动。

    (四)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全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

    (五)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表彰奖励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

(八)组织举办科技成果、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可直接线上登录注册;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

(六)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议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安金奇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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