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学会成立于1978年8月13日。经省科协、省卫生局批准建立,原称为“中华全国中医学会河北分会”。1991年6月16日,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由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批准更名为“河北省中医学会”。1993年5月26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河北省中医药学会”。成为独立社团法人单位。 现在为第七届理事会,2016年10月换届,会长孔祥骊。目前有10个会员单位,62个专业委员会。2012年被省民政厅评为首批5A级社团组织,2017年再次被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团组织。2013年被评为河北省首批综合示范学会。2015年被确定为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首批试点学会之一,现挂靠在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2019年5月31日第七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学会成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学会学术部和科技奖励办公室。
组织类别: 医科
成立时间:1970年01月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出版中医药刊物,开展中医药文化研究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
河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3次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Hebei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HACM 。)
第二条 河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中医药界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百家争鸣,团结中医药工作者,继承发扬祖国医学,繁荣中医学术,促进学科发展与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建立河北博康中医药研究所、河北省名医学会、河北省中医药学会联合临时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老年病医院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97号 邮编:050021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河北省中医药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中医理论、临床等。
(二)交流:开展省与国际学术交流等。
(三)培训:举办中医专业学习班等。
(四)刊物:出版期刊、论著、科普读物等。
(五)会议:组织学术会议、重点学术课题探讨、科学考察等活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河北省中医药学会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