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名医学会成立于2013年11月,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团体。现在为第二届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在省科协、省民政厅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动员全省广大会员和医务工作者,凝心聚力、传承创新,围绕学会组织建设、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2017年12月被河北省民政厅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AAAA级”学会;2017年被省科协确定为省级学会“标准化会员之家”建设试点学会;2018年8月被省科协评为“河北省科技工作者之家示范单位”。2019年3月被评为“第三批综合示范学会”、“秘书长职业化和秘书处实体化学会”。2020年10月被省民政厅评为“京津冀社会组织跟党走—助力脱贫攻坚行动”优秀单位。
组织类别: 医科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开展学术交流,继承发扬祖国医学,繁荣学术,促进学科发展与专业人才的成长。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河北省名医学会章程
(河北省名医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2013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名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Famous Do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HFDA。
第二条 河北省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我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广大会员、名医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贯彻《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开展各项活动。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20号。邮编:050021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术团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对历代名医学术思想,医学理论,临床经验的研究,组织开展名医的学术交流,整理、编辑出版历代名医、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等资料汇编;
(三)编辑出版综合性、专科性、文献性、科普性医学书籍;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报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医学专业培训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名医及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名医和会员的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各项服务;
(六)组织名医专家,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开展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
(九)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医学人才的资格互认工作;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向国家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医学科技成果项目。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开展评选白求恩式的好医生、名医、知名专家、名老中医、优秀中青年医学专家、优秀教授、先进分会等表彰活动;
(十三)开展讲文明、树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四)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河北省名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六类。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委员、省级医学等杂志编委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本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学科发展中起学术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的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
国内外以及港澳台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国内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外籍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赞助本会活动,对我国医学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七)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与发证。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或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与发证。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与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与聘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由会长或秘书长授予证书。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证书。
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二人介绍,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发给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聘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二)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下设的研究分会和专科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不另设财务、不另刻公章。本会根据古代与现代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研究分会与专科专业委员会。古代的名称为“河北省名医学会×××研究分会”;现今的名称为“河北省名医学会×××专科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与专科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接受本会管理。
(一)研究分会:研究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研究分会和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学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研究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专科专业委员会:专科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学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专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组成常务委员会。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研究分会与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和任职:每届任期3年,到期必须换届,研究分会会长与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研究分会会长与专科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研究分会与专科分会的秘书不得兼任其他专科分会的秘书。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和专科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省内外及(国际)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3年11月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