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学会

重庆市通信学会是由愿意关心和致力于推动重庆市信息通信技术进步和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学术性的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信息通信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重庆市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之家。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82年01月

所在地: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1982

1月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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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学会通过举办科技展览开展术交流合作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促进信息通信的技术发展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评审等服务,推广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加强合作编辑科普读物组织会员发表学术论文等工作,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通过了解会员心声,组织会员活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通信学会,英文译名是:Chongqi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缩约名是CIC。

第二条  重庆市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从事信息通信科技工作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信息通信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为信息通信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信息通信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信息通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维护信息通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会、提供信息通信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重庆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为重庆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建设西部创新中心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学风道德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51号。邮政编码:400042;电话:63013917;传真:6730815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开展以本市为主,国内外为辅的信息通信科技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内、国际通信科技合作;

(二)宣传和推广先进通信技术,组织先进的通信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

(三)普及通信科技知识,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组织青少年科技夏令营、冬令营,开展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举荐人才,表彰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举办科技人员休养;

(五)开展信息通信技术业务类、工程项目类、政策法规的中介服务工作;

(六)反映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道与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信息通信行业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七年以上的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技师的信息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与相当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各种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和中介服务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人身体状况和工作条件能够适应理事会工作要求;

(四)新提名的候选人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连选连任者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周岁(届满时);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采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行政领导单位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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