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普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从事科普翻译、编辑、编导、出版、教学、美术、摄影、评论的工作者,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事业的组织者、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科普作家的桥梁和纽带。 近年来省科普作家协会在主管单位省科协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20)》,积极响应“河北省青少年科普百千万行动计划”的实施,积极组织多种青少年科普类公益活动:河北省青少年科普征文大赛,科普志愿者入校园活动、科普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行动的有效落地,提高全省青少年科学素质、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类别: 交叉学科
成立时间:1991年08月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一)组织会员开展科普创作,向公众提供高质量、多种形式的科普作品;
(二)通过协助出版图书、音像,创办、合办科普杂志、报纸、网络、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开展创作提供服务;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优秀科普创作成果和优秀科普作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开展和推动科普创作的理论研究活动,提高科普作品的质量;
(五)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培养科普创作人才,不断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六)与国内外科普创作组织、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促进科普创作事业健康发展;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2019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河北省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Hebei Association for Popular Science Writers
英文缩写: HEBAPSW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河北省科普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从事科普翻译、编辑、编导、出版、教学、美术、摄影、评论的工作者,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事业的组织者、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科普作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各行业热心科普创作事业的人士,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路、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新理念,抓住新机遇,争取新作为,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服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进一步繁荣科普创作活动,不断提高科普创作水平,凝聚科普创作人才,培育科普创作者队伍,为全面提高我省公众的科学素质,推进我省科普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河北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河北省科普作家协会成立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青园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石家庄市西大街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楼。邮编: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科普创作,向公众提供高质量、多种形式的科普作品;
(二)通过协助出版图书、音像,创办、合办科普杂志、报纸、网络、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开展创作提供服务;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优秀科普创作成果和优秀科普作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开展和推动科普创作的理论研究活动,提高科普作品的质量;
(五)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培养科普创作人才,不断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六)与国内外科普创作组织、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促进科普创作事业健康发展;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普作家协会或科普创作组织;
4.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部门、单位、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科普创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发表、播发、出版过一定数量的科普作品;
4.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组织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六)河北的全国科普作协的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有权参加当地科普作协组织的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内无创作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子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调动;
(五)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