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学会

中国动物学会是中国动物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组织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动物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组织类别: 理科

成立时间:1934年08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

1934

8月

中国动物学会于1934年8月23日在江西庐山莲谷青年会宣告成立,签名发起计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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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9月

29日

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合公告---致动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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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日

科联科普抗美援朝联合宣传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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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

科联科普抗美援朝联合宣传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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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4月

6日

关于请中国动物学会对其兰州分会的筹备及其相关会务的开展进行指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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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8日

关于中国药学会等八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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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关于学会分会在筹备组织之前须经其总会及当地科联同意并备案后再进行筹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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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4日

关于中国动物学会印章启用备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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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28日

关于请中国动物学会补办聘请丁汉波等人为福州分会筹备委员手续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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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8日

关于原则同意原有福建生物学会中动物学工作者会员与福州分会筹委会合并组织中国动物学会福州分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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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福建生物学会动物学者会员自1951年10月起转入中国动物学会福州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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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

关于请中国动物学会考虑原有福建生物学会中动物学工作者会员与福州分会筹委会合并组织中国动物学会福州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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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

关于外籍会员暂不予以吸收有关学会为会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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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3日

关于请中国动物学会推荐一名代表为北京市科普协会筹备委员会委员的函(郑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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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福州科联筹委会关于同意将福建生物学会改称为中国动物学会福州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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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4日

关于中国动物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有关设立自然历史博物馆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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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

全国科联关于转发文委办公厅“关于中国动物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有关设立自然历史博物馆提案的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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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动物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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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 中国动物学会,英文名称: CHINA  ZOOLOG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 C Z S

第二条  中国动物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中国动物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动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动物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号,邮政编码100101。

网址:www.czs.ioz.ac.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学术活动,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科普书刊及音像制品

(四) 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六) 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动物学科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开展动物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举办与动物科学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的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动物学科技和教学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动物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从事生物学教学(中学) 三年以上的高级教师;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动物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三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经会员推荐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4.学会可根据情况在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 单位会员

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在动物学科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或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推荐,本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或港、澳、台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书面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科普活动和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技术培训。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会举办培训班等;

(七) 联络方式 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

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没有理事候选人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学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后,新当选的理事长自动增补为中国动物学会理事,但此名额不延续到下一届,不影响下届理事名额的分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指定一名学会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工作;

(十)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决定个别理事的调整;

(十三)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专职,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并民政部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分支学科的发展及会员专业队伍状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专业、分支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组织,即专业委员会(分会),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立章程,不直接发展会员,为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或小组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组或小组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组或小组成员由领导成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科研、教学、企事业代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中部为大熊猫图案,外环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 月20 日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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