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科协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协会成立于1984年,前身为昭通地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我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及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历任科协主席:陶圣文、万家胜、马吉林、周洪、王军、王朝德,现任科协主席王翼。

地域类别: 市级

成立时间:1984年01月

所在地: 云南省昭通市市辖区

1984

1月

昭通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组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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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2月

昭通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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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8月

昭通地区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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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1月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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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9月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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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1月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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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促进各类人才涌现和成长;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当地经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举办学术活动、科技普及活动,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人才,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昭通市科协目前主管的学协会有23个,会员1150人,昭通市科协机关设有办公室、学会部、科普部三个内设部室,有昭通市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昭通市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两个直属事业单位。

第一章

第一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昭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周边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区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合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所属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5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学会,向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接受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学会退出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科协、省科协和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昭通市科协。

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昭阳区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制定学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昭通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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