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源学会(China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CSNR)是由全国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现有会员6700余人,下设28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及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个省级学会。 主办学术期刊有《自然资源学报》、《应用基础与工程科学学报》、《资源科学》、《资源与生态学报(英文版)》(Journal of Resources and Ecology)《干旱区科学(英文)》(Journal of Arid Land)。
组织类别: 理科
成立时间:1980年09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以推动资源学科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促进资源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资源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资源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资源科技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梦而努力奋斗。
主要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
2.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3.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4.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推动我国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5.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表彰优秀资源科技工作者。
6.开展学会志愿者活动,推进志愿者互认工作,探索学会办事机构新的工作方式。
7.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理事长:成升魁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副理事长(12人):
王仰麟 北京大学副校长 教授
王艳芬(女) 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 教授
江 源(女)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 教授
吴文良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 教授
陈发虎 中科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研究员 中科院院士
陈 曦 中科院新疆分院副院长 研究员
林家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巡视员 研究员
沈 镭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封志明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夏 军 武汉大学水安全研究院院长 教授 中科院院士
高 峻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 教授
濮励杰 南京大学校长助理 教授
秘书长:沈镭(兼)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分支机构:
干旱半干旱区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
山地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
资源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
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研究研究专业委员会
土地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
热带亚热带地区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
资源持续利用与减灾专业委员会
中药及天然药物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
水资源专业委员会
湿地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
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
资源生态研究专业委员会
农业资源利用专业委员会
旅游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
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
资源工程专业委员会
资源产业专业委员会
资源地理专业委员会
城市废弃物资源化专业委员会
资源制图专业委员会
矿产资源专业委员会
资源型城市专业委员会
教育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
编辑工作委员会
科普工作委员会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章程
(2014年10月10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5.3.5民政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缩写CSN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以推动资源学科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促进资源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资源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资源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资源科技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团结全体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实施科教兴国、实现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邮编:10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区域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交流,以及跟踪国内外自然资源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技术方法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二) 普及资源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三) 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推动我国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五) 举荐优秀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优秀资源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举办为会员和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六) 开展学会志愿者活动,推进志愿者互认工作,探索学会办事机构管理新的工作方式。
(七)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八)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会员义务、从事自然资源研究的国外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可接纳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相当于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
3、积极支持自然资源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
4、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在读研究生和本会志愿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由理事会授权,经本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批准,本会颁发“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单位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及从事资源科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超届任职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审批、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受理事长委托,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办公室,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性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学科发展,本会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理事会聘任。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同意,由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的会徽。会徽由大写字母“C”、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平放书籍以及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英文缩写“CSNR”等要素组成。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