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县科协

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科协)成立于1956年,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县科协是全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县委、县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县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地域类别: 县(区)级

成立时间:1956年12月

所在地: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一)负责对所属的县本级有关学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县基层科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和支持原始性创新,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全县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

(三)拟定科协系统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科协和相关科普机构、团体开展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县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接受委托承担决策咨询、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料评定等任务;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事业,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五)开展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全县科技政策、法规。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和技贸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民间友好往来。

(七)密切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八)开展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宣传优秀科技人员的业绩和事迹,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支持所属团体和会员编辑出版学术、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秘书股: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事务;

2、学会学术股:负责对所属学会进行管理指导;

3、科学技术普及股:拟定、组织实施科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培训等。

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草案)

 

根据《中国科学技协会章程》规定,结合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实际,制定《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上犹县科协是全县科技工作者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上犹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犹县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基层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赣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犹县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上犹县科协由全县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各乡镇(社区)科协及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条  上犹县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战略、人才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凝聚全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上犹县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与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六条  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域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七条  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  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发挥科学共同体引领作用,促进科技类社团组织发展。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捍卫科学尊严。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围绕服务改革需要,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全国、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各类示范基地等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围绕上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民生科技活动,兴办符合上犹县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全县学会是上犹县科协的团体会员。县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协的活动,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协的领导,执行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向本级科协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为每年五月三十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县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县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县学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全县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犹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县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实施《县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县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犹县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负责领导上犹县科科协工作。上犹县科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上犹县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犹县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上犹县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犹县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上犹县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科技、科普上成就卓著的院士、专家为上犹县科协顾问。

第三十一条  上犹县科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上犹县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对为科协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为科协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科技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常委会职权。上犹县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级学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县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级学会加入上犹县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且不与上犹县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履行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社会职能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级学会,向上犹县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上犹县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  县级学会接受上犹县科协的领导,执行上犹县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犹县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上犹县科协代表大会。

县级学会退出上犹县科协,须经上犹县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上犹县科协代表大会;

二、对上犹县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活动;

四、参加上犹县科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上犹县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犹县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业务上接受上级相应学会的指导;

四、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科学尊严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道德意识,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认真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五、向上犹县科协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按时缴纳会费和接受年检。

第四十条  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上犹县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犹县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津法规,或严重违反上犹县科协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各乡(镇)、工业园区、企业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各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上犹县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上犹县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科协由同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镇(街)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园区、厂矿企业,经申请并得到县科协批准,可成立工业园区、厂矿企业科协,由工业园区、厂矿企业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协领导,选举代表参加县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协执行上级科协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工业园区、企业科协代表大会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乡(镇)、工业园区、企业科协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上犹县科协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本科协的业务指导。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成立相应的科协组织。

乡镇科协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  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会员及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能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四、组织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五十  基层科协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五十  基层科协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十  基层科协组织代表大会每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企事业收入;

四、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九  上犹县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当地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六十  

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科协。

上犹县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上犹县行政中心五楼502

第六十  上犹县科协全县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  级学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六十  本《实施细则》经上犹县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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