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章程
(国家民政部2015年2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中文名称: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Optimization,Overall Planning and Economic Mathematics, 缩 写:CSOOPEM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教授发起的联系我国从事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等管理科学研究、应用与教育的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由有关专家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管理科学与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照“国民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广大会员为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本研究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并围绕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管理科学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与科普期刊;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与地区发展战略政策的研究工作; (六)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举荐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参加优选法、统筹法、经济数学、管理科学研究推广的科研骨干,以及热心本研究会工作的管理人员、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四)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通讯会员;
(五)与研究会的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研究会活动,支持研究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经本研究会授权的分支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会发展,经研究会组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单位会员和通讯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通讯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通讯会员);
(二)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研究会的有关刊物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超届任职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业务主管单位及支撑单位拨款。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14年10月18日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