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源学会成立于1983年,以电源科技届、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凝聚优势,团结组织电源科技工作者,促进电源科学普及与技术发展,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学会汇聚了全国电源界的科技工作者及众多的电源企业,目前有个人会员4812人,他们当中有院士、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企业高管、教师及学生;有企业会员463家,其中副理事长单位7家,常务理事单位24家,理事单位56家,包含了国内外知名的电源企业。同时,学会与几千家企业保持着联系,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和信息网络。 学会下设直流电源、照明电源、特种电源、变频电源与电力传动、元器件、电能质量、电磁兼容、磁技术、新能源电能变换技术、信息系统供电技术、无线电能传输技术及装置、新能源车充电与驱动共12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学术、组织、专家咨询、国际交流、科普、编辑、标准化、青年共8个工作委员会。另外还有业务联系的1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电源学会。 学会每年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会。两年一届的大型学术年会至今已经成功举办了22届,会议规模超过1400人,是国内电源界水平最高、规模最大的学术会议。每四年举办一届国际电力电子技术与应用会议暨博览会(IEEE International Power Electronics and Application Conference and Exposition, 简称:IEEE PEAC),是中国电源领域首个国际性会议。此外学会每年还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会。 中国电源学会的主要出版物有:《电源学报》、《中国电源行业年鉴》、《电力电子技术及应用英文学报》(CPSS-TPEA)、电力电子技术英文丛书、《中国电源学会通讯》(电子版)、学会微信公众号等。同时,学会还组织编辑出版系列中文丛书、技术专著以及各种学术会议论文集。 学会设立“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两年一届,奖励在我国电源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新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学会每年举办高校电力电子应用设计大赛,加强国内高校电力电子相关专业学生的相互交流,提高学生创造力及工程实践能力。 学会于2016年正式启动团体标准工作,本着“行业主导、需求为先、系统规划、务实高效”的原则,大力推动团体标准建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促进电源行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 学会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每年举办不同主题的培训班。同时,开展一系列行业服务活动,如: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参与工程项目评价等。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83年09月
所在地: 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
学术交流 书刊编辑 专业展览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一、理事会
理 事 长:徐德鸿
副理事长:韩家新、罗 安(院士)、张 波、曹仁贤、
陈成辉、刘进军、阮新波、汤天浩
秘 书 长:张 磊
副秘书长:陈 敏
常务理事:于 玮、马 皓、王 聪、邓建军、史平君、
吕征宇、刘程宇、刘进军、刘 强、汤天浩、
阮新波、孙耀杰、孙 跃、李崇坚、李耀华、
肖 曦、张 波、张 磊、张庆范、张卫平、
张 兴、陈 为、陈成辉、陈道炼、陈亚爱、
卓 放、罗 安、周雒维、周志文、查晓明、
耿 华、徐德鸿、徐殿国、高 勇、曹仁贤、
康 勇、彭 伟、韩家新、傅 鹏、谢少军
理 事:于 玮、于吉永、马 皓、马俊礼、马新群、
王 聪、王兴贵、王明彦、王念春、王映波、
王懿杰、车延博、牛新国、邓建军、卢 刚、
叶德智、史平君、丘东元、白 维、白小青、
吕征宇、朱国锭、朱忠尼、刘 扬、刘 芳、
刘进军、刘树林、刘晓东、刘晓宇、刘程宇、
刘 强、汤天浩、许建平、阮新波、孙向东、
孙 跃、孙耀杰、苏义鑫、杜 雄、李 虹、
李崇坚、李耀华、杨 旭、杨 耕、杨玉岗、
杨成林、肖 飞、肖 曦、吴汉熙、吴煜东、
何春华、佟为明、汪之涵、张 波、张 淼、
张 磊、张卫平、张文学、张代润、张庆范、
张 兴、张纯江、张承慧、张剑波、陆一星、
陆益民、陈 为、陈 敏、陈一逢、陈子颖、
陈永真、陈亚爱、陈成辉、陈国荣、陈桥梁、
陈海荣、陈道炼、陈冀生、茆美琴、林 桦、
卓 放、易扬波、罗 安、周 波、周世兴、
周志文、周京华、周维来、周雒维、郑大鹏、
孟海军、赵成勇、赵志刚、赵希峰、赵善麒、
胡先红、胡家兵、查晓明、柏子平、段卫垠、
侯振义、姚飞平、袁宝山、耿 华、钱 平、
徐仲周、徐国卿、徐殿国、徐德鸿、高 峰、
高大庆、高 勇、涂春鸣、黄敏超、曹仁贤、
盛 况、崔纳新、康劲松、康 勇、彭 伟、
韩 雁、韩家新、傅 鹏、焦海波、舒 杰、
谢少军、蔡 旭、戴永军、戴瑜兴、鞠文耀
二、监事会
监事长:章进法
监 事:王萍、钟彦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源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Power Supply Society,缩写为:CPSS。
第二条 中国电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电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全国广大电源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国电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源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电源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六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国内外电源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电源科学技术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编辑出版电源专业的科技书刊、电子出版物;
(四)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电源科技展览,推广电源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五) 普及电源科技知识,传播电源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电源技术;
(六) 接受委托对国家电源科技发展政策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科技咨询,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成果奖励活动;
(七)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普及推广先进的电源技术和知识;
(八) 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电源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 反映电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电源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促进本领域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著作、期刊、标准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海外会员、荣誉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电源专业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或其他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资格的科技人员;
2、从事电源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学术或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电源科技工作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企业家。
(二) 电源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学生会员。
(三)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在电源技术领域内成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高级会员。
(四) 在电源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工作的境外、国外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海外会员。
(五)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学会领导人和著名电源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委托专业委员会或所在地的地方学会按会员条件初审,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二) 高级会员须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专业委员会或地方学会推荐,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三) 海外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四)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该团体的法人代表提交入会申请,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五) 会员入会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不包括海外会员和荣誉会员);
2、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书刊、资料和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2、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功能型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委员由理事会党员选举产生,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理事长委托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监事长一人。
第三十五条 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
(二) 熟悉且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监督工作职责;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外围是本会的中文和英文名称,中间是由初升的太阳、绿叶和学会英文名称缩写字母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4日中国电源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