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子学会(Sichuan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是四川省电子信息产业界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科技型、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发展四川省电子信息科技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四川省电子学会成立于1962年6月,是全国电子学会中成立最早、专业最多的省级学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单位,是5A级省级学术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撑单位是电子科技大学。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62年01月
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四川省电子学会主要工作是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电子信息科技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开展决策、技术咨询,举办科技展览;组织研究制定和应用推广电子信息技术标准;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资格,鉴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设立了“四川电子科学技术奖”,奖励优秀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
四川省电子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会员包括: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单位会员。
四川省电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电子学会。
第二条 四川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主要由四川省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社团,是发展我省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
(七)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
(八)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类别: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3)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二)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咨询支持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单位学会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消失,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八)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受学会领导,在其专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学科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内各地、市、州可按地域划分成立相应的地方性电子学会。地方性电子学会受学会指导,在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总部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会总部下设若干工作部。
第二十九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3至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总监1人,副总监1人。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三)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成员是否有损害学会声誉、利益的行为;
(四)监督学会财务状况;
(五)对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会总监、副总监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六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资质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向社会公告,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