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科协

达州市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达川区科协)是由区内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和乡镇科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成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地域类别: 县(区)级

成立时间:1959年03月

所在地: 四川省达州市

2017

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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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和动员达川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促进发展战略,推动科技的繁荣和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发挥科普主力军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发挥联系科技工作者的作用,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达川区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受上一级科协的业务指导。所属区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区级学会实行领导;对乡镇科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科协、厂矿科协进行业务指导。达川区科协所属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以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和普及科学技术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业务上受上级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指导

达州市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

达州市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协章程》规定和《达州市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结合达州市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达川区科协”)的实际,制定《达州市达川区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达川区科协是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达川区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达川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达川区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团结和动员全区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改革开放创新促进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达川区科协由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协及企业单位科协、学校科协等直属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达川区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  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各级党政、相关部门的科技咨询决策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参与创建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一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宣传、表扬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发现、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成果鉴定、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本地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搭建科普等宣传、交流平台,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兴办符合达川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区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区级学会是达川区科协的团体会员。区级学会发展个人会员,有条件的可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区、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协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协的活动;

三、对本级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根据本团体章程发展个人会员,制定个人会员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协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协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本学科(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支持所在团体工作的领导和有识之士;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区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区委员会是达川区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区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协、直属基层科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全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达川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区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区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区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区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达川区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区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达川区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达川区科协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区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达川区科协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区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全区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达川区科协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全区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的变更;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区级学会

第三十五条 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多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达川区内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加入达川区科协的区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协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足够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区级学会向达川区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达川区科协的团体会员。

区级学会退出达川区科协,须经达川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区级学会接受达川区科协的领导,执行达川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达川区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达川区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区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区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区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应设立党组织。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区科协批准。

第四十二条 级学会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经达川区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处罚,严重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及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乡镇(街道)科协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科协是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达川区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四条  乡镇科协(街道)接受达川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科协由同级学会小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协会(科普小组)、社区科协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协执行上级科协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协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八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达川区的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建立的科协是达川区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达川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抵制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相关产业和业务工作发展;

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乡村振兴;

五、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六、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学术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章    

第六十条  达川区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区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乡镇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达川区科协。

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草案)

 

根据《中国科协章程》规定和《达州市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结合达州市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达川区科协”)的实际,制定《达州市达川区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达川区科协是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达川区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达川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达川区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团结和动员全区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改革开放创新促进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达川区科协由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协及企业单位科协、学校科协等直属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达川区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  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各级党政、相关部门的科技咨询决策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参与创建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一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宣传、表扬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发现、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成果鉴定、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本地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搭建科普等宣传、交流平台,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兴办符合达川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区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区级学会是达川区科协的团体会员。区级学会发展个人会员,有条件的可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区、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协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协的活动;

三、对本级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根据本团体章程发展个人会员,制定个人会员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协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协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本学科(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支持所在团体工作的领导和有识之士;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协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区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区委员会是达川区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区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协、直属基层科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全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达川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区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区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区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区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区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达川区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区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达川区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达川区科协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区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达川区科协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区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全区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达川区科协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全区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的变更;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区级学会

第三十五条 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多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达川区内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加入达川区科协的区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协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足够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区级学会向达川区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达川区科协的团体会员。

区级学会退出达川区科协,须经达川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区级学会接受达川区科协的领导,执行达川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达川区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达川区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区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达川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区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区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应设立党组织。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区科协批准。

第四十二条 级学会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经达川区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处罚,严重违反《中国科协章程》及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乡镇(街道)科协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科协是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达川区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四条  乡镇科协(街道)接受达川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科协由同级学会小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协会(科普小组)、社区科协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协执行上级科协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乡镇(街道)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协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八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达川区的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建立的科协是达川区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达川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抵制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相关产业和业务工作发展;

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乡村振兴;

五、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六、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学术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章    

第六十条  达川区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区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乡镇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达川区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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