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学会

中国烟草学会1985年5月正式成立,1991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主管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学会是由烟草科技工作者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推动烟草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会坚持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团结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根据学会章程,发挥科技人才密集、联系广泛等优势,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出版《中国烟草学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职工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发挥学会在行业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组织类别: 工科

成立时间:1985年05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

1984

8月

成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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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月

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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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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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8月

召开“药物型卷烟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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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4月

首次举办“第九届国际烟草科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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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月

创办《烟草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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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7月

召开"全国第二次新混合型卷烟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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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9月

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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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6月

正式出版《中国烟草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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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8月

召开“吸烟与健康专题调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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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0月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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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0月

烟草行业优秀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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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1月

《中国烟草学报》改为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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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召开CORESTA农学与植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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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0月

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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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9月

召开CORESTA烟气科学与产品工艺学组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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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参加第16届国际烟农协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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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01年中国烟标收藏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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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月

8日

“2001年中国烟标收藏博览会”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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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9日

中国烟草博物馆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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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召开“中国烟草学术年会暨国际烟草科技交流展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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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1月

举办“烟草制品安全评估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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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烟农协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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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召开中外烟草环保科技展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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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1月

《中国烟草学报》改为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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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第二届全国烟标收藏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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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数字革命与中国烟草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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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5日

中国烟草博物馆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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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现代卷烟配方技术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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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召开“烟草制品及卷烟添加剂安全评价与低潜在性危害卷烟产品开发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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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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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月

16日

中国早期烟画收藏展暨优秀烟草文化成果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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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18日

《中国烟草通志》方志专家审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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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月

赠送科普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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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13日

中国烟草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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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中国烟草学会2008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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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中国烟草学报》被CA、TA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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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9日

第五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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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召开2008年CORESTA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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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调研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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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完成“中国烟草学会基础建设管理”项目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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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08年度中国精品科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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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3月

第三届中国烟草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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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

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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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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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工业专业委员会学术沙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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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省级烟草学会秘书长组织工作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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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6日

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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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3月

30日

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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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完成“烟草传入我国时间”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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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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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中国烟草学报》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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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卷烟材料专业委员会召开烟用材料应用技术手册编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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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经济专业委员会主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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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4月

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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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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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科普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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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新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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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农业专业委员会召开植保学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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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经济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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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3月

中国烟草学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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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六届理事会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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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承办2012年CORESTA第二次科学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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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专卖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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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中国烟草学报》2012年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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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012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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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完成科普视频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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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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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4月

11日

2013年工作会议暨六届五次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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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情况”专题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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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01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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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中国烟草学报》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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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5月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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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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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学术论文撰写基本要求宣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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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014年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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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中国烟草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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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3月

《中国烟草科学技术与学科发展30年》撰写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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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承办CORESTA分学组2015年上半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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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中国烟草学会工作会暨七届三次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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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第一次全国烟草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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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开展课程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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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工业专业委员科普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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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8日

中国烟草学会全国科普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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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省级学会秘书长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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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5年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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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1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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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4月

第二次全国烟草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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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7日

中国烟草学会工作会暨七届四次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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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参加CORESTA2016年柏林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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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01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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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中国烟草学报》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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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4月

中国烟草学会工作会暨七届六次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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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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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成立中国烟草学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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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卷烟流通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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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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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发挥科技人才密集、联系广泛等优势,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出版《中国烟草学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职工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发挥学会在行业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学会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面向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行业科技创新的新需要,集中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更好地为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服务,为行业创新发展服务。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发挥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学会现有个人会员11808人,单位会员57个,理事会理事112人,常务理事33人,副理事长7人,理事长1人,学会下设工业、农业、经济、卷烟流通、专卖管理、卷烟材料、信息化、新产业、电子商务、刊物编辑、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新型烟草制品等14个专业委员会,学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学术部、编辑部等3个专业部门。学会在32个省、自治区、市设有省级烟草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烟草学会,英文译名:China Tobacco Society,缩写:C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与烟草事业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结合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围绕烟草行业中心工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职工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发挥学会在行业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烟草学科发展,推动烟草科技自主创新;

  (二)开展烟草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继续教育等服务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中国烟草学报》和学会网站,出版科普书籍;

  (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五)开展国际烟草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境)外烟草科学技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中国烟草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

  (八)完成中国科协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烟草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和从事烟草事业者;

  (二)单位会员:与烟草事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三)外籍个人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外籍个人会员须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单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个人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科普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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