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是中国科协的成员之一。其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科学态度,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我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界的团结和国际合作,提倡和推广现代科学新理论、新技术在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研究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发展边缘学科,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充分发挥学会在学科发展中的组织、协调和导向作用;积极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提倡和推广科学方法;促进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学会成立于1978年10月,目前有会员七千余名,其中终身会员1013人;下设25个专业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每年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数十次。1981年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矿物协会(IMA)和国际宇宙化学和地球化学协会(IAGC),目前是IMA的国家会员。 学会设有社会力量奖项——侯德封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青年科学家奖。该奖项设立于1986年,以奖掖青年地学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贡献为宗旨,逢双年评奖,目前已举办了16届。 理事会每四年更换一次。目前为第九届理事会,由99人组成。监事会随理事会同时换届,目前为第一届监事会,由5人组成。
组织类别: 理科
成立时间:1978年10月
所在地: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会,出版学术期刊;积极开展科技科普教育工作,不定期地举办青少年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夏令营与地学野外考察;举办侯德封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青年科学家奖;开展其他人才举荐活动。
理事会(第九届,共99人):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9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33人,理事66人。
监事会(第一届,共5人):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2人。
秘书处:专职人员7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人,外聘兼职副秘书长12人。
下设25个专业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
目前有会员七千余名,其中终身会员1700余人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缩写:CSMPG。
第二条 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含沉积学)及其相关学科教学、研究与应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科研机构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坚持科学技术和人才资源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科技创新强国服务;加强我国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界的团结和国际合作,提倡和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在矿物、岩石和地球化学(含沉积学)研究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发展边缘学科,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充分发挥学会在学科发展中的组织、协调和导向作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9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多种形式的有关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含沉积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联系与合作。
二、对会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
三、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对社会公众和青少年的科普和科技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及科技交流资料等。
五、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按照规定经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对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成为相关学科的科技智库。
八、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进行科技项目论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以及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科技成果鉴定等。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
第八条 个人会员:在本会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一、本会个人会员包括终身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终身会员:符合我会会员条件、一次性缴纳一定额度会费的会员;
(二)普通会员:符合我会会员条件,按年度缴纳会费的会员;
(三)学生会员: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学科范畴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其学生会员资格自毕业后第二年起自然终止;
(四)外籍会员: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热心参加或协助本会的学术交流、发展的外籍专家、学者;
(五)名誉会员: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单位会员:与我会学科或专业相关、人数在5人以上、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个人入会应向本会或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秘书长审定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外籍会员入会须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本会两名会员推荐或由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推荐,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中国科协备案;
(三)名誉会员须经3名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经审议批准入会的会员,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并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一)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申请本会设立的奖励的权利;
(七)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在本会中不享受第(一)款的权利。
二、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从事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工作,撰写学术论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七)对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
(八)外籍会员应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举办学术活动和进行表彰;
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鼓掌方式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召开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为加强党的领导,理事会成立功能型党委,并接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的领导。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须经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其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到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聘任),并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是本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本会设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组织开展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内,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为本会的支撑单位。工作人员由支撑单位派出,并执行支撑单位的人事制度。
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如超过3人,应设立学会办事机构党支部,并接受支撑单位党委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任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须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如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将同时被注销。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据此建立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注销、理事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4月19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