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是中共阆中市委领导的群团机关,为正科级单位。市科协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南充市、阆中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协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地域类别: 县(区)级
成立时间:1983年01月
所在地: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1、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2、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
3、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技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引领作用,带领全市科技工作者,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排头兵。
4、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完成各类科普工作的统计汇总工作。
5、推动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价、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政府委托工作。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开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阆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7、对授权管理的市级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履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8、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9、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规划、布局、政策等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立科技创新智库。
10、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协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省、南充市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科协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机要、保密、目标考核、宣传、档案、信访投诉、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法制、信息化、资产管理、后勤工作。参与科普经费的审核、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人事及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统筹负责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指导全市的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科普日等活动。负责开展各级各类科普先进申报、评选工作。完成科普工作的各类统计汇总工作。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和动员全市科技资源和智力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推动全市企事业科协组织建设。负责联系本市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科技、学术交流、重点课题研讨、决策咨询活动。负责归口管理市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和科技论文评比工作。负责对市级学(协)会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推动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建设工作。
市科协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阆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阆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阆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阆中市科协)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阆中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阆中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阆中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协、市级企事业科协组成,业务接受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阆中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三条 阆中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阆中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助力高质量建设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争创南充经济副中心、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科技智慧力量。
第四条 阆中市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阆中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对外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中国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培养青年科学技术后备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域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域外科技人才来阆中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进行科普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举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阆中市科协发展团体会员,市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协、市级企事业科协是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市级学会、乡镇(街道)、市级企事业科协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科协和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科协委员会或学、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基层科协或学、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的义务:个人会员有遵守本实施细则或学、协会章程,执行基层科协或学、协会决议的义务;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有完成基层科协或学、协会交办工作的义务;有维护基层科协或学、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有向基层科协或学、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有基层科协或学、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加基层科协或学、协会活动的权利;有获得基层科协或学、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有对基层科协或学、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阆中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阆中市科协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阆中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原则上以全市总人口和科技人员总数为基数,总人口每万人安排一名代表、科技人员每千人安排一名代表,构成全市代表总数。其代表经市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协和市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科协,省百强以上农技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阆中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市科协委员会委员数以15人为基数,每十名代表增加一名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阆中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阆中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阆中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阆中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阆中市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人数按代表人数每10人设一名(原则上为9—15人)。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阆中市科协机关。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二至三次,由主席召集。
市科协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其中专职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科协常委会、全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阆中市科协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阆中市科协委员会会议;
三、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四、审议批准阆中市科协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五、领导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组织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热心科协工作的领导和科技界知名人士为市科协顾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推荐单位或常务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调整;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阆中市科协的市级学会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阆中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的义务: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阆中市科协的领导,执行阆中市科协的决议,承担阆中市科协委托的任务,向阆中市科协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接受阆中市科协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等。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南充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的权利:选举代表参加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对阆中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按有关规定获得阆中市科协学会业务活动资助;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有退出阆中市科协的自由。
市级学会退出阆中市科协,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阆中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经阆中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和除名处理。
第六章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企事业科协)是阆中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是企事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事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企事业科协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管理决策层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所属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企事业),可向市科协或所在地乡镇(街道)科协申请成立企事业科协;暂不具备条件独立成立科协的,可按地域或行业联合申请成立科协组织。
申请成立企事业科协,须提交申请报告、企事业科协章程草案等必要材料,经市科协或所在地乡镇(街道)科协批复,即可成立企事业科协;企事业科协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章程。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企事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企事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承认并遵守所在企事业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事业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四十条 企事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事业员工科技素质服务,为企事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科协的主要任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中、省、市科协所属的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等。
第七章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科协(简称乡镇<街道>科协)是阆中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科协代表大会与乡镇(街道)换届同步,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主要目标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选举结果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四十四条 乡(镇)科协主席一般由乡镇(街道)领导兼任,副主席一般由“三长”(乡镇学校校长、乡镇卫生院长、农技站站长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秘书长享受乡镇(街道)中层干部待遇,乡镇科协委员会要吸纳基层一线科技、科普骨干。
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科协的主要任务: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倡导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倡导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科协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市科协决议,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乡(镇)科协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科协所属学、协会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其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企、事业单位科协组织工作人员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管理。市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协、企事业科协秘书长应按单位中层干部标准配置并享受其待遇。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自觉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树立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政治和生活等方面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和推荐优秀干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全市各级科协组织在工作中凡需显示会徽的,统一使用中国科协会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企事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及其所属基层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其章程。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阆中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阆中市科协解释,原《阆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