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解剖学会

中国解剖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Anatomic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CSAS。中国解剖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从事解剖学(包括细胞学、胚胎学、组织学、神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断层影像解剖学、比较解剖学和人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组织类别: 医科

成立时间:1920年02月

所在地: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

1920

2月

“中国解剖学会及人类学会”于2月26日在北平协和医学院(PUMC)解剖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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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6月

25日

召开中国解剖学会成立筹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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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1月

1日

中国解剖学会由上海迁至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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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9月

21日

召开第1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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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0月

1日

《解剖学报》创刊号在北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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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4月

1日

《中国解剖学会会讯》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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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月

1日

《解剖学文摘》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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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科学文摘——解剖学》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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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7月

23日

召开第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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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中国解剖学会会讯》改名为《解剖学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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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0月

《科学文摘——解剖学》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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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6月

1日

《解剖学报》和《解剖学通讯》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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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解剖学报》和《解剖学通讯》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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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8月

28日

召开第3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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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9月2日

召开第3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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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9日

《解剖学报》、《解剖学通讯》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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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解剖学通讯》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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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8月

3日

召开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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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日

《解剖学通讯》改名为《解剖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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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7月

《解剖学报》和《解剖学通报》停刊。,学会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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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1月

6日

召开了第4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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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月

1日

《解剖学报》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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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6月

6月28日~7月8日

人体解剖学名词第2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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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9月26日~10月15日

中国人体质调查第2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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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0日~24日

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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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月

《解剖学通报》在上海复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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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解剖学报》、《解剖学通报》编委会及科普筹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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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0日

科普委员会在南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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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日

辣根过氧化物酶及放射自显影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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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7月

1日

拉汉组胚名词审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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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6日

第5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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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5月

15日

神经组织超微结构技术经验及科研成果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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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22日

科普工作委员会在天津召开了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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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

召开了届2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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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3日

召开国人体质调查第3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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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3日

《解剖学通报》编委会在上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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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全国组织学胚胎学新教材讲习班及教学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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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16日

召开荧光色素双标记及辣根过氧化物酶技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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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日

《广东解剖学通报》改为全国发行的《临床应用解剖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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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6月

5日

美国解剖学代表总团与我会进行了首次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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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3日

常务理事会在大连召开第7届3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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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3日

科普工作委员会在厦门召开了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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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2日

首届全国组织学与胚胎学技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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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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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月

1日

《解剖学通报》改名为《解剖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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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临床应用解剖学杂志》改名为《临床解剖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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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神经解剖学杂志》创刊号在西安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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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神经组织免疫组织化学技术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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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

第2期全国人体测量训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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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国际解剖学工作者协会联合会理事会正式接纳我中国解剖学会为该会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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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美国解剖学代表团来我国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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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胚胎学研究工作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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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1日

召开7届4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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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科普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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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大体解剖学研究经验交流及研究方向探索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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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5日

国人体质调查第4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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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组织化学工作交流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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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月

《中国人体质调查》一书在上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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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21日

神经组织免疫电镜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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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7日

召开7届5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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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中国解剖学会会讯》在北京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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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

第6届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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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4月

11日

电教片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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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6日

召开科普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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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0日

大体解剖学技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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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1日

组胚专业委员会及胚胎测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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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3日

首次全国组织工作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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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及人类学论文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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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4日

神经解剖学科研方向及开设神经课程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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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召开8届2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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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庆祝中国解剖学会成立40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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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

召开人体展览筹备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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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日

召开国人体质调查第5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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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3月

15日

第8届3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及中国第1届国际解剖学学术讨论会筹备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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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

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学组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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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6日

神经解剖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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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0日

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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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5日

组织胚胎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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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

大体解剖学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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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解剖学分委员会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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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第1届中国国际解剖科学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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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5月

5日

第8届4次常务理事会、《解剖学报》编委会、编辑工作委员会及第1次名词审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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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4日

首届组织学胚胎学专业青年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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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第2届组织胚胎技术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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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临床与解剖学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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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3日

第1届中、日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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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第2次名词审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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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

显微照相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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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4月

20日

名词审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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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

8届5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年会论文审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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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1日

人体展览筹备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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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中国人体质调查续集》在上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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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解剖学杂志》由季刊改为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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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

神经解剖专业显微照相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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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

第7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1990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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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6月

8日

首次全国中等卫生学校解剖教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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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

第5届科普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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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组织工作委员会在大连召开了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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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6日

第2届组织胚胎青年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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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日

第2届中日组织化学和细胞化学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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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9届3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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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中国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杂志》正式批准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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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

计量学在形态学研究中应用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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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月

12日

胚胎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委员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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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13日

原位杂交组织化学技术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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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7日

9届4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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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15日

组织胚胎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医科大学召开了工作会议和第3届组织胚胎技术经验交流筹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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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3日

胚胎测量工作委员会在云南大理医学院召开了《国人胚胎发育调查》一书编委、审稿及定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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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大鼠脑切片读片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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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苏慧慈两位教授出席了第9届国际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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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2日

第2届中国国际解剖科学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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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第3届全国组胚技术及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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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解剖学报》在中国科协系统的学术期刊评比中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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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质调查》和《中国人体质调查续集》被国家教委评为1992年度科技进步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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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

召开《解剖学杂志》编委会第4次扩大会议和中国人体质调查委员会第6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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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4月

19日

《解剖学报》在河南医科大学召开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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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

第9届理事会第5次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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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9日

第3届组织学与胚胎学青年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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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全国第2届中专解剖教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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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日

第3届中日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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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第3次人体解剖学科研方向与方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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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神经、发育、脑移植”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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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5月

17日

第9届理事会第6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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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24日

代表团出席了第14次国际解剖学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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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科学出版社正式出版了《组织学与胚胎学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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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中国解剖学会第8届全国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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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199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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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2月

《解剖科学进展》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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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6日

第10届第2次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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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第3届中专教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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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6日

组织胚胎学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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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3日

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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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

第4届组织学与胚胎学专业青年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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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22日

代表团出席了“第12届国际形态学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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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2日

第4届全国组织学与胚胎学教学及技术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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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第6届科普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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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3日

赴日参加中日第1届解剖学学术会议和参加日本解剖学会成立100周年的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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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月

5日

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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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1日

第10届3次常务理事会暨1996年学术年会论文审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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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解剖学报第8届编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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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8日

护理解剖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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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8日

出席日本京都召开的第10届国际组织化学和细胞化学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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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

出席第1届亚太地区国际解剖学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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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1日

第4届中日组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和中国解剖学会199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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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

中国解剖学会199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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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中国解剖学会199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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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解剖学报》获得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和中国科协优秀学术期刊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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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4月

23日

第10届4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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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5日

全国第四届中专解剖学教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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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7日

人体解剖学专业委员会解剖技术组第三届解剖技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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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9日

第14届国际形态学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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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第5届组织学与胚胎学专业青年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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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解剖学报》获中国科协择优支持基础性和高科技学术期刊专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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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副理事长贲长恩荣获中国科协“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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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3月

30日

科普工作委员会在南京召开了第7届全国科普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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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

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在南京(科普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了第1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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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8日

第10届5次常务理事会与学术年会审稿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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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6日

断层影像解剖学1998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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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

第八次体调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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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9日

第9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1998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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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2月

5日

《解剖学报》编委会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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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27日

第十一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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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16日

全国第5届中专解剖学教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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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6日

断层影像解剖学科(方向、方法)和教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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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

第6届组织学与胚胎学青年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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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

第2届亚太国际解剖学者会议(AP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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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1日

应邀参加国际解剖学工作者协会联合会第15届年会和第4届国际马尔比基形态科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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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9日

人体解剖学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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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3月

11日

了第六届体质调查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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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9日

第十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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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神经解剖学专业委员会暨《神经解剖学》编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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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

人体解剖学专业委员会护理解剖学组第三届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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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

第六届组织胚胎教学与科研技术交流会筹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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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4日

第五届中国-日本组织化学和细胞化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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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18日

第八届科普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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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23日

庆祝中国解剖学会成立80周年暨2000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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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

陈克铨教授主持召开了《遗体捐献管理规章》(草案)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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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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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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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

人体解剖学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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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剖学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五、分支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解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Anatomic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CSA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由从事解剖学(包括人类学、细胞学、胚胎学、组织学、神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断层影像解剖学、比较解剖学、临床解剖学和再生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解剖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解剖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和学术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在国家卫生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 (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开展国内外解剖学科的科技学术交流,促进解剖学科发展;普及解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解剖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㈡编辑出版、发行解剖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㈢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㈣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荐解剖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解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或团体;

㈤参与国家解剖教学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㈥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解剖科技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㈦接受政府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解剖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解剖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解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㈧促进民间解剖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㈨开展对会员和解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㈩学会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具体条件如下:

㈠ 个人会员:⑴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主管技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⑵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⑷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㈡ 团体会员:凡与学会(或专业)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㈢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参与学会活动、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 个人会员: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或会员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或由我会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推荐,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会员。

 ㈡ 团体会员:须先提出单位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理事介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㈢ 外籍会员:提交书面申请书,由二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并报中国科协核准备案后方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㈠个人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和知情权;⑶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⑷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⑸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⑹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国际学术组织的加入。⑺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㈡团体会员:⑴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⑵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⑷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⑸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外籍会员:⑴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⑵可应邀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⑶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

 ㈡ 执行本会决议;

 ㈢ 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㈣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㈤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㈥ 按时交纳会费。

 ㈦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一年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的,学会将提示本人),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㈡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㈢ 制定和修改会章;

㈣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㈤ 举行学术活动,通过提案;

㈥ 决定终止事宜;

㈦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㈢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㈥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㈧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本会理事;

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

㈢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于学会工作,富于实干精神;

㈣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时,学会设专职副秘书长。

㈤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㈥ 未受过任何组织处分或刑事处罚;

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4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交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㈣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㈡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㈢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 会员会费;

㈤ 学会基金、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司库汇报帐目,并实行帐目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归属中华医学会按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学会对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办事效率,学会要关心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各方面待遇,他们的技术职称的评审,由中华医学会统一代为管理,并与其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0月28日全国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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